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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物价局解答停车收费问题 严查私自设点收费

A-A+2014年7月5日08:48 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7月4日讯(记者陈仁义)本网7月3日的报道《南宁市就“机动车停放收费”向社会征集意见》刊发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市民纷纷就南宁市机动车停放收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4日,南宁市物价局就市民关心、关注的部分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问:免费停车区域太少,为何不在银行、粉店、菜市场周边多设一些短时免费停车点?

  答:停车场是为专门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大部分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内;道路停车泊位,是针对停车资源匮乏现状的一种补充,主要满足车主临时性停放的刚性需求。因此,如果制定免费时段的收费政策,应对路内停车和路外停车进行区别对待和考量。如路外停车场,从满足市民基本停车需求的角度考虑,将设置一定的免费时限;目前已要求住宅小区内临时停放1小时内免费,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免费;对路内停车实行夜间免费,白天收费等。如果白天也实行免费时段,将会导致泊位被少数车主长时间、过度占用,而大量需要临时停车的车主却无法使用该停车位。

  问:调整标准是否是以收费代管理?

  答:治理城市停车难、交通拥堵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实践证明,相比限购、限行、限号等行政手段,运用价格杠杆是一种调节停车供需矛盾最直接最有效手段之一。据了解,南京、扬州等最近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后,中心区域的停车矛盾得到极大改善。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停车矛盾,需要有关部门强化监管、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加快交通管理社会化、法制化进程;还需要全体市民逐步形成遵章守规的良好习惯,主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共同监督和规范我市的车辆停放收费行为。只有这样,解决车辆停放矛盾的各项措施才能取得实质性成效。

  问:交了车辆购置税、路桥费,油价中又含有养路费,为什么停车还要收费?

  答:车辆购置税、路桥通行费、养路费(燃油附加费)等税费,是针对所有机动车辆的动态交通行为向车主收取的费用,都是上缴财政的。而停车收费是针对车辆静态交通行为收取的费用。对于路外停车,由于停车场的建设、管理产生了相应的成本,从补偿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成本、促进停车场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应实行有偿停放。

  对于道路泊位停车,虽然属于公共资源,理应由全体市民共同享有,但道路泊位属于有限的公共资源,一方面,通过“谁占用谁付费,占用越多付费越高”的价格杠杆限时停放时间,加快流转,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道路资源被无序占用造成的交通拥堵;另一方面,少数机动车停放者由于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问: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会不会导致停车乱象更加严重?

  答:停车收费标准并不是导致停车乱象的原因,停车难、车位供给不足才是停车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治理停车乱象,调整停车收费标准,通过价格杠杆这一经济因素有助于缓解停车矛盾。比如: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细化计费时间,有助于促进停车人“短停快走”,提高车位周转率,缓解中心区域停车矛盾,引导车辆向交通相对舒缓的区域和路外停放;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兴建停车场、解决交通拥堵病,进而缓解停车难、有效改善停车收费秩序。

  自2013年 “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开展以来,有关部门加大了针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行为的执法力度,除了对乱停车行为从严管理、从重处罚和对乱停放的车辆实施拖移处理外,还要求驾驶员必须接受3小时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相对而言,乱停车的违法成本要明显高于正常付费停车的成本。总之,调整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有助于解决停车乱象。

  问:差别化停车收费的时间是否能划分更细一些?

  答:我市本次优化调整停车收费政策,针对停车时间和空间均实行差别管理,一是按停车区域实施差别,将道路停车泊位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和一、二级道路,不同区域不同道路实行不同标准;二是按停车时段实施差别,如道路停车以15分钟为单位进行细化,路外停车计次收费按白天和夜间进行细化,计时收费按每小时进行细化;三是按停车场类型实施差别,如按路内高路外低、住宅区外高住宅区内低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四是按车辆大小实施差别,对大、中、小、特大型车实行不同标准。今后,将根据形势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问: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凭什么收费?收费高还不是找不到车位?

  答:道路作为公共资源,理应由全体市民共同享有的。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后,部分机动车停放使用必然挤占了他人享有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而车辆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必然影响了道路交通通行,给他人带来不便。因此,对占用公共资源的使用者征收相关费用,占用比例越大,收费标准越高,方能体现公平负担原则。

  目前,我们所制订的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正是遵循相关的原则。当然,解决停车困局的关键在于增加停车位的供给,同时还需要多个部门协作配合,提高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多措并举,才能从缓解交通拥堵的问题。

  问:为什么每年都要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

  答:南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停车和公共停车场以及机场、车站、医院、学校等其他路外停车场三类。其中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策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城市道路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从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从政策执行的效果看,对规范停车收费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促进车辆合理有序停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价格杠杆对停车需求的调节作用,适度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矛盾。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现行政策已存在着一些明显不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形势的问题,对于解决交通拥堵、停车难等问题的作用日趋减弱。因此,在征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综合意见,学习借鉴近期深圳、广州、南京等地制定和调整停车收费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着手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调控作用,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问:政府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后如何监督执行?

  答:科学合理地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是规范停车收费秩序的首要环节。本次优化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是遵照“差别化定价,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畅通城市交通,低碳绿色出行”等原则制定,希望能达到缓解停车难、出行难矛盾的目的。下一步,我们还将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停车收费秩序:

  一是制定出台《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停车场的责任和车辆停放者的权利,并将停车场经营者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将停车场价格违法等不良信息录纳入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多管齐下,有效约束和规范停车场经营者收费行为。

  二是畅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加大对执法检查力度。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采取严管重罚措施,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屡查屡犯的,责成停业整顿或建议停车场审批设置部门撤销停车场。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停车收费管理政策,一方面使市民充分熟悉了解收费标准,自觉抵制乱收费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力量。

  四是建立协同合作的长效监管机制。物价、交警、城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收费等实行全程监管。

  问:政府部门对非法停车场收费如何监管?能否严查私自设点收费人员?

  答:停车收费必须要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根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停车收费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从事道路泊位停车收费的经营者也必须具有经营资质。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非法停车场经营活动,依据《南宁市停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将会依法查处。

  问:政府部门对停车乱收费行为是否监管?

  答:一直以来,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停车收费问题,多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价格违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执行明码标价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停车收费经营点是否应有执照和机打小票?

  答:停车收费必须要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根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从事道路泊位停车收费的经营者也必须具有经营资质。同时,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目前,由于条件的限制,在收费时仍采用计时、计次“双轨制”的计费方式,但我们在制定收费政策时已考虑到,通过价格引导,鼓励停车收费经营点对现行设备升级,使用专用停车计时器,提高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如对于使用专用停车计时器的车辆停放场所,所执行的停放收费标准总体高于计次的收费标准,弥补购买设备的投入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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