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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告别铁饭碗 事业编变合同工部门来解惑

A-A+2014年7月2日08:40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李平平 龚文颖)7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保险“并轨”等。

  合同制怎么实施?养老保险如何“并轨”?人员怎么“进出”?虽然条例已经实施,但相关细则尚未出台,这些问题仍待厘清。记者走访了邕城部分事业单位,并请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广西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答疑解惑。

广西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时间表。广西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时间表。

  疑问一:实行合同制,编制还在吗?

  解释:在编人员受《管理条例》调整,编外聘用人员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记者调查:

  近日,广西某高校几名延迟退休的在编人员匆匆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因是听说7月1日实施《管理条例》新政策,他们担心实施养老保险“并轨”后,自己将来的养老金待遇会低于“并轨”前。该校一名在编教师告诉记者,除了这几名老职工外,学校其他职工均比较淡定,目前单位还没收到任何文件通知,大家仍在静候下文。

  一些网友在网上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认为新政策出台后,事业单位转为聘用制,“事业编制”没了,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就没有意义了。

  部门答疑:

  一名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管理条例》实施后工资福利减少、养老金拿得少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在实施细则出台前,还会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细则出台后,也会有一个过渡期。

  对于“有了合同制就没有编制”的担忧,业内人士解释说,这是把事业单位的在编聘用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概念混淆了,在编人员受《管理条例》调整,编外聘用人员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在编人员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公开招聘选拔出来,而编外聘用人员则不需经过法定程序。 

  疑问二:社保以后怎么交?

  解释:工资制度、养老保险等内容还未执行,有待配套政策出台

  记者调查:

  2013年,一家区直事业单位实行了岗位管理,并与在编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该单位人事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小部分职工心存顾虑,不愿签字。职工们的顾虑在于,由于单位是自收自支性质,目前在编职工参加了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但一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

  这名负责人提出疑问:“新政策实施后,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钱从哪里出?视同缴费的年限怎么算?比如某员工工作了30年,之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费用单靠单位、财政或个人是一大笔负担,是某一方全出还是分别缴一点?”

  采访中,不少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表现得比较乐观。一家区直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表示,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险,是一个必然趋势,没什么好顾虑的。也有一些在编职工认为,养老保险“并轨”仍需要一个过渡期,“起码要半年”。

  部门答疑:

  业内人士介绍说,《管理条例》主要涉及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工资待遇、社保等内容。按照原有的政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其退休金由财政拨款,退休金跟一般的劳动合同工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相比,待遇要好一些。“估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会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一起出台,预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公务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

  另一位业内人士透露,6月25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了会议。会议提到,中央将加紧相关配套法律的制定和落实,要求各级部门要抓紧落实,密切关注、妥善处理热点问题,对于工资制度、养老保险等内容,目前还不能从7月1日起执行,等相关配套政策出台才能进入实施阶段。 

  疑问三:谁的“饭碗”会被端掉?

  解释: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记者调查:

  邓先生于2012年底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成为南宁市一家事业单位的在编员工,并与单位签订了聘期3年的聘用合同。由于他所在单位属于差额拨款性质,在社保方面,单位与个人各缴纳一部分费用。与单位签订合同后,邓先生有点忐忑,询问领导“是否3年期限一过就有可能被辞退”,领导则表示“只要好好干,没啥大问题是不会开除在编人员的”。

  李小姐在一家区直事业单位上班,属于在编人员的她也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她发现一些同事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危机感,“迟到早退是常事,打了卡就闪人”。在一家厅级单位工作的谢先生也表示,厅里有10多个二层机构,多数是事业单位,“经常旷工的职工不在少数”。

  部门答疑:

  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有关人士介绍,2012年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针对64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作出了处分。这与新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比,区别不大,“除非违法违纪情节严重,不然一般情况下开除、撤职不容易做到”。一家区级单位人事负责人也表示,多年以来,他们单位没有开除过在职人员,而且操作起来也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数据:全区90多万人有“事业编”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区有3万多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90多万人。这意味着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区将有90多万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目前,我区90%以上的在编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90%以上的岗位已经进行了岗位设置,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目前事业单位有两类人员,一类是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人员,另一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在编人员,前者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后者参照《劳动合同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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