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 刘清) 随着广西步入高温闷热的盛夏,夏季高温津贴发放问题再次引起众多企事业职工的关注。我区高温津贴标准怎么规定?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为自己维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走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该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对部分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明确表示,按照2011年发布的相关法规规定,全区范围内符合高温费领取条件的岗位,每年6月至10月都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我区高温津贴标准如何?
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我区2011年将标准设定为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以利于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确定各类不同岗位的具体标准。
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后,还可以另外发放防暑降温费吗?
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
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
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为自己维权?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高温津贴的详细规定,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据悉,自2011年《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实施以来,自治区人社厅调解仲裁部门尚未接到过有关投诉;若有关企业不发放或者不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属地调解仲裁或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反映,经调查,若没有发或者被克扣高温津贴的情况属实,调解仲裁部门将按规定责令有关企业足额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因《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不具行业性,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