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陈佳嘉)据悉,1995年南宁市制定《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有“硬伤”,导致此后近20年无处罚记录,执行效果不佳。为此,从今年7月1日开始,南宁市将执行史上最严格的控烟规定——《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6日,记者采访了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据介绍,规定4大改进有可能破解近20年的尴尬。
管理明确
各行业主管部门都有禁烟职能
据介绍,7月1日开始执行的《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中,对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吸烟场所管理者的职责,公众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权力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明确了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市爱卫会为控烟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各个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各个行业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即规定第五条中明确:卫生、教育、人社、公安、民政、交通、工商、食药、文化、科技、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这就解决了执行中遇到的尴尬。
原则明确
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身体健康
规定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确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保护不吸烟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第二,照顾吸烟者的生活习惯,允许他们在尽可能减少对不吸烟者造成烟草烟雾危害的前提下,有尊严的吸烟,并促进他们不断改变吸烟的不良习惯;第三,最大限度地实现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可行性。在对妇女、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对不同群体提供不同保护、对不同场合实施不同的控制标准。
范围明确
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也不能抽烟
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关于工作场所的规定,凡是公众在其就业或者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都是应当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为此,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并对工作场所的定义做出了规定。
职责明确
场所经营者将是禁烟责任人
最后一个亮点就是,为了充分发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将经营者、管理者作为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责任人,并具体规定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例如: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人员予以劝阻、制止或者请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向监管部门报告。
新闻背景
暂行规定“硬伤”导致执法尴尬
据了解,暂行规定部分内容与2006年在我国生效的FCTC及2011年5月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多部控烟法律法规相冲突,FCTC第8条不允许设置室内吸烟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暂行规定中,却规定可设置小型的与公共环境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此外,暂行规定从1995年9月22日开始实施,但由于公众意识、社会经济状况等综合原因,多年来执行力不佳,实施效果不明显。暂行规定关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管理的地方则只限于经营性的公共场所,而非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如会议室等就成为了行政法规难以涉及的领域。
专家们还强调,暂行规定由南宁市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本市控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卫生方面的事项拥有行政执法权,但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通常是由多个行政机关予以协调解决,包括城管、工商、环卫、城建等,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各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方面稍有欠缺。
最后,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非吸烟者有阻止吸烟者吸烟和要求特定单位履行本规定、并有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但作为普通的非吸烟者对另一自然人或单位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有相应权利,如果强制实行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或其他权利。
暂行规定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效力层次偏低,实施效果不佳;执法主体不明确,日常监督执行部门职责不到位;公共场所划分不明确;对违法行为约束和处理的规定不适应控烟工作的需要,就成了暂行规定中的“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