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潘晓明 通讯员 费文斌)今年6月26日是第27个国际禁毒日。26日,广西新闻网记者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公开宣判毒品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活动,自治区高级法院统一部署开展了集中公开宣判毒品案件专项行动,全区三级法院于6月23日至26日公开宣判毒品案件236件330人,涉案各类毒品共302687.395克。
其中,自治区高院当天在全区各市公开宣判毒品案件36件70人,并组织辖区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命令对农某某、张某某等五名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执行了死刑。据悉,该专项行动是广西法院历年来对毒品案件最大规模的一次集中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广西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和信心。
近年来,全区各级法院面临的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形势严峻,审结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仅2010年至2013年的三年间,全区法院审结生效毒品犯罪案件数就由2010年的2746件猛增到2013年的4753件,增长率达到了70.09%。从审结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涉案毒品结构、比例发生变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甚至在部分地区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一些氯胺酮、“摇头丸”、“麻古”等新类型合成毒品也来势汹汹。伴随着这些新型合成毒品所占涉案毒品比例的不断增长,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比例居高,毒品犯罪的次生危害凸显,因吸毒诱发的犯罪频发。
面对日益严峻的禁毒斗争形势,全区法院在各级党委、禁毒委的组织、领导下,坚定不移地执行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不断加大打击涉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力度,对进一步遏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控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
“6.26国际禁毒日”广西公开宣判毒品案件部分案例:
农某某等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纠集亲友贩运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农某某打电话与毒贩联系要海洛因样品,并叫毒贩送样品到龙州县金龙镇。次日20时30分许,农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莫某某(农某某情人)到龙州县金龙镇从毒贩处接取海洛因样品,后莫某某从一男子手中接取一块海洛因和四粒麻古。当日23时许,莫某某在金龙街自家附近把海洛因交给被告人农某盛(农某某表兄),农某盛当晚即把样品带回雷平镇交给农某某。同月19日,农某某决定向毒贩购买50块海洛因(含已接取的样品1块)进行贩卖,并于当晚携带现金到金龙镇莫某某家。次日2时许,农某某在莫某某家门口从两名男子处接取49块海洛因后,发短信给农某盛,叫农某盛将购买的49块海洛因运回大新县雷平镇。农某盛收到信息后便驾驶车牌为“桂FXXXXX”的面包车从雷平镇前往金龙镇,途中与农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桂AXXXXX”的商务车会合,农某某将49块海洛因放到农某盛的面包车上,并驾车尾随其后。二人开车返回雷平镇时,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农某盛的面包车上查获海洛因49块,总净重17244.7克。公安人员从农某某驾驶的商务车上查获“麻古”1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次日6时许,公安人员从农某某家中查获一小包毒品,净重93.6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农某盛明知农某某贩卖毒品仍然帮忙接送毒品样品和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莫某某明知农某某贩卖毒品仍然帮忙接取毒品样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农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农某盛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跨省贩运毒品海洛因,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等合伙出资购买海洛因贩卖。2012年2月,林某某与广东省广州市的毒贩电话联系并收取广州毒贩交付的现金和汇款后,将毒资交给卢某某,并安排其购买海洛因。同月26日中午,卢某某携带毒资到凭祥市夏石镇咘井游泳池附近向他人购得海洛因12块。当日20时许,林某某安排被告人邓某某、廖某驾车将所购得海洛因运输至广东,并电话安排黄某某跟车押运。邓某某、廖某驾驶林某某的桂AXXXXX货车到宁明县桥东加油站附近,接收卢某某送来的海洛因,并到扶绥县柳桥镇接上黄某某后一起前往广东省。21时许,三人驾车行至扶绥县柳桥镇驮里村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海洛因12块,重4133.6克。22时许,卢某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配合下,公安人员随后将林某某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卢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廖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黄某某、邓某某、廖某分别判处无期徒刑。
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负案在逃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数量大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初,上诉人农某某伙同黄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刑)密谋购买海洛因运往广东省佛山市贩卖牟利。同月13日,三人驾车到大新县德天瀑布景区,黄某某将10万元毒资交给农某某,农某某向毒贩购买了9块海洛因。随后,三人驾车前往佛山市,准备将购来的海洛因卖给梁某某联系好的毒品买家。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行驶到梧州市苍梧县大坡镇苍郁高速公路桂东收费站时,警察依法进行检查,三人弃车逃跑,黄某某、梁某某被抓获,农某某将驾驶证递给警察后趁乱逃脱。警察当场在车上查获9块海洛因,净重3130.2克。
2011年9月26日,农某某接到张某某电话询问其是否有毒品海洛因的货源,其答复可以帮忙代购,并商定每块8万元,共购买9块(其中赊购1块),报酬为1万元。收到他人给付的65万元现金后,其乘坐罗某某驾驶的桂ARXXXX面包车到大新县硕龙镇德天瀑布景区与贩毒人员许某某进行交易,以64万元购买了9块海洛因。随后罗某某驾车搭乘农某某返回大新县城,车辆行驶至硕龙镇义显村榜屯对面公路路段时,警察拦车检查,当场缴获了车上的9块海洛因,净重3 131.53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第一起事实中,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农某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分别达3130.2克和3131.53克,且其不思悔改,在第一次毒品犯罪侥幸逃脱后又继续实施毒品犯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农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