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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9岁寄宿男学生校外溺亡次日才发现

A-A+2014年6月2日09:12法制日报评论

  法制日报讯(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通讯员 曾春蝶)一名9岁的男孩在寄宿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被发现在校外溺水身亡。但按照校规,寄宿生须书面请假并经老师批准后方可离校,到底是学校疏于管理还是学生违纪外出导致事故发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校方对学生校外溺水死亡承担全责,赔偿学生家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老方夫妇及儿子小方均为农业户口,老方夫妇前几年开始外出到广东省深圳市居住、务工,儿子小方成为留守儿童。小方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寄宿在学校,生活起居均接受学校管理。2013年12月10日早,班主任发现小方未到教室上课后,电话通知其家长,并向学校领导汇报了情况,学校领导随后向派出所报警。后经家长、教师多方寻找,于当日中午在小学附近的小溪里找到了小方并将其打捞上岸,经法医现场确认,小方已死亡。

  多名同学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在事发前一天下午下课后,他们曾在学校外见到小方,还有同学见到小方在学校附近的小溪边玩耍,但到晚上发现小方没有回学校宿舍睡觉。多名同学还曾结伴寻找,但未找到小方。警方认定,小方属于意外溺水身亡,非刑事案件。

  事发后,小学垫付了小方丧葬费、鉴定费等1万余元。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老方夫妇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寄宿生小方放学后到校外活动,学校并未进行登记,对小方到溪边玩耍的危险行动未能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管、告诫,也未能及时发现小方夜不归宿的情况,未尽到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导致小方在校外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校方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小方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老方一家均为农业户口,小方生前在农村居住、生活,在农村小学读书并寄宿在学校,小方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农村,因此,小方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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