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陈华)5月28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广西玉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海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卢某海利用其担任广西玉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玉铁高速公路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玉铁高速公路建设及单位的人事安排过程中,为安徽某公司、周某军、陈某辉、谢某宁、郭某林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贿赂款人民币512万元及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共516.1656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卢书海赃款197.9121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