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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A-A+2014年5月31日04:46法制网评论

  法制网(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 通讯员 王静)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屡屡发生,如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5月30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三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试图通过严惩犯罪对潜在的犯罪以警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

  2013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约14岁的小红(化名)外出游玩。为阻止小红回家,吴某以借手机看时间为由,将小红手机拿到手并放进自己的裤袋。为拿回手机,小红跟随吴某来到江南区某旅馆。进入房间后,吴某不顾小红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012年5月5日7时许,被告人蓝某与“老三”等人去到阿宝(化名)租住的南宁市江南区某公寓休息、上网。10时许,在阿宝、“老三”等人先后离开后,蓝某趁房内只有14岁的小芳(化名)之机,将其按在床上,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芳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抢救,后伤愈出院。

  2013年春节后到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厂宿舍区对年龄在5-7岁的6名被害人进行了强奸、猥亵,共强奸1人1次,猥亵6人8次。

  当天,江南区法院对这三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集中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蓝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据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曾江恒介绍,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该院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1件11人,其中有10件案件单涉一个案由即强奸,1件案件涉及两个案由即强奸、猥亵儿童。

  “2013年全年受理的案件数为7件,2014年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受理的案件数就达到4件,按这种速度,2014年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肯定会超过去年,形势很严峻。” 曾江恒说。

  犯罪对象以幼女为主并呈低龄化

  据江南区法院的调研,在该院审理的11起案件中,犯罪主体以青年男性为主,共有6人,年龄在19-30岁之间,占55%。文化水平均为初高中以下文化,农民和无业人员有8人,占73%。案发地点主要是在旅馆、出租屋、工地宿舍。

  此外,法院调研发现,现今性侵案件的形势发生逆转,犯罪对象的主要群体已由成年人转变为未成年人。犯罪对象均是女性,以幼女为主,且低龄化,在14名犯罪对象中有10人为幼女,占71%,其中有6人年龄在4-8岁之间,4人在11-13岁之间。余下的4名犯罪对象均为14岁。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何屡屡见诸报端?江南区法院分析认为,家庭、学校没有构筑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安全屏障。因未成年人尚未发育成熟,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较弱,相比成年人更容易被诱骗、欺哄、受暴力控制。传统家庭、学校教育只注重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其性权利的保护。性教育没有走下神坛,仍遮着神秘、隐晦的面纱,显得讳莫如深。尤其在农村,性教育更是秘而不宣,加之资讯不发达,能获得正确性知识的渠道少之又少,以致性教育基本处于盲区。

  此外,文体娱乐等基础设施匮乏,执法工作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也是性侵未成年人案多发的原因。

  曾江恒分析说,相较于城市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存在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很多,空虚的精神生活致其往返于网吧、娱乐场所、酒吧等地方,滋生错误的思想。而空前的扫黄力度主要集中在发廊、娱乐、洗浴等场所,定期定点检查致使打击违法犯罪的时间和地点还存在空白。旅馆只登记开房人的信息,不登记同住人的信息,甚至没有身份证也可以入住,出租屋乱象横生,不登记、不签协议、不备案、不核实身份信息等情形很普遍,以致很容易将未成年人带去开房和同住,为犯罪发生提供了便利。

  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重点在预防

  妇女儿童维权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也一直都是法院的重点工作之一。

  据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赵慧玲介绍,为做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该法院在刑庭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由骨干法官和有着丰富妇儿工作经验的陪审员组成,通过专人专案提供专业服务。在审理时,坚持调解优先,尽可能使被害妇儿获得合理赔偿,将其损失降到最低。在接到妇女儿童投诉、咨询时,由骨干法官优先处理,并提供专业诉讼引导,为妇女儿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

  “法院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是事后补救,已然造成的伤害却不可逆。” 赵慧玲说,重点在预防。家庭、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居住、就学的场所,理应担负起教导未成年人认知性权利的重担,建立相关保障制度,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

  此外,赵慧玲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是社会各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在悲剧中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例如加大农村文体娱乐基础设施投入,执法部门加强监管等,通过思想上重视、行动上统一,联合起来预防性侵犯罪的发生,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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