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讯(记者 许丹婷 通讯员 高怀 黄靖东)被告人韦某在一个QQ群内认识了被害人张某,后以帮助张某办理信用卡为由,取得张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利用张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张某的假身份证。三天后,韦某利用张某的假身份证将张某的手机SIM卡挂失,并重新办理了相同号码的SIM卡。随后韦某利用上述手机卡登录被害人张某的支付宝账户,用捆绑在支付宝上的银行卡在网络支付平台购买了数件总值人民币15573元的财物。
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某抓获后,从其处扣押姓名为“张某”的假身份证及已购买的物品。韦某已对涉案茄克、牛仔裤等物品确认收货,货款已支付至网络商家账户;涉案金条三条均未确认收货,货款已返还至被害人张某信用卡账户。
被告人韦某提出,其行为不是盗窃。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支付平台非法占有被害人信用卡内的存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法院还判决对扣押在案的假身份证及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责令被告人韦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89元。
法官点评: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和人们生活的联系愈发密切,各类网络犯罪案件也随之不断涌现,网络安全备受人们的质疑和重视。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通过网络支付平台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其中固然有网络安全的问题,但是现实安全同样值得警惕。若不是韦某取得了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其在网络支付平台的行为也就无法继续。因此,对于个人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一类涉及财产安全的资料,我们应该多留颗心,谨慎再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