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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17岁男孩骑车撞伤 法院判双方均要埋单

A-A+2013年12月26日10:55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评论

  桂林生活网讯(记者 谭熙 通讯员 韦婷华)这是一起发生在两名孩子身上的交通事故。17岁男孩阿文骑车撞了突然横穿马路的6岁女孩笑笑,导致笑笑骨折。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闹到了法院。25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家长都得为这起车祸埋单。

  阿文是平乐二塘人,今年7月20日中午1点,阿文骑一辆借来的电动自行车,搭着一名孩子去村子附近的学校。经过一个三岔路口时,6岁女孩笑笑冲出马路,阿文刹车不及,把她撞倒在地。笑笑疼得哇哇大哭,阿文立刻拨打120,将笑笑送到医院。

  经检查,笑笑左枕骨骨折和颅底骨折,要住院治疗。

  笑笑住院期间,两名孩子的父母因为赔偿问题吵了起来。18天后笑笑出院了,双方还是没谈拢。于是,笑笑的父母来到法院,起诉阿文和他父母以及电动自行车车主,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近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文驾驶借来的电动自行车载人在路上行驶,未注意道路两旁来回跑动的学生,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笑笑中午放学后没有回家,期间学校不对学生进行管理,父母应对笑笑进行监护、管理,但事发时,父母没有对笑笑的行为进行管理,导致笑笑在路边玩耍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突然横穿道路,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由于阿文已年满16周岁,车主借车的行为没有过错,所以对这起事故不用担责。

  法院依法划分了阿文和笑笑父母的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阿文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阿文的父母得为儿子的过失负责,支付3600余元的赔偿给笑笑家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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