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宁12月24日电(记者 莫小松 见习记者 马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广西林业厅诉秦某名誉权纠纷案(本报12月3日曾作报道),判决秦某在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新闻在线》节目、南宁电视台《新闻夜班》节目及《南国早报》上向广西林业厅赔偿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南宁市星湖路执法时,发现被告秦某违章停放一辆小型汽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秦某声称自己是广西区林业厅工作人员,抢夺交警手机并破口辱骂,还扬言要让交警全部下岗。事件发生后,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新闻在线》节目于8月6日进行了报道。秦某在该节目的直播过程中,微信语音留言威胁电视台。该事件经过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部分网友对广西林业厅提出非议。
法院同时查明秦某系广西南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法院认为,秦某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有所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