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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男子结伙持枪洗劫矿场 领刑12年半

A-A+2013年12月13日15:15柳州晚报评论

  柳州晚报讯(记者 李澜 通讯员 黄彦鸿 韦彰生)柳州市柳江县穿山镇村民彭某某等6人认为,在本镇开矿场的老板经营矿产有钱,遂合计抢劫矿老板要钱。2011年10月,此6人持枪洗劫了一矿场后,彭某某和彭某海侥幸逃脱法网。但在潜逃一年多后,彭某某终落网。12月5日,柳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1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 “五菱”小客车搭载事先已达成同谋的李某超 、彭某日 、彭某吉 、彭某宏(均已判刑)及彭某海(在逃),窜至柳江县穿山镇柳猛矿区事主老黄的选矿场。

  下车后,彭某宏持砂枪控制矿场工人韦某伴,而彭某日、彭某海持砍刀将韦某伴押回工棚,并用电线捆绑韦某伴及其妻子韦某情。之后,被告人彭某某及同伙李某超、彭某吉将洗矿机上的4根磁滚筒、一台电焊机、一台马达、一把电锯拆卸下来装上五菱车,并开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4根磁滚筒价值人民币65000元。被盗的电焊机、马达、电锯已灭失,无法鉴定。

  今年7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柳州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以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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