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西电(郑伍科 赖海宁)广西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一男青年农民汤某,因他村村民从“桐木树底”山场强行拉木头回村,而与本村村民发生争执,为此,汤某将事先准备的“鱼雷”引爆,将他人炸伤。12月10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汤某爆炸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汤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介绍,2012年10月19日13时许,灵川县灵川镇某村村民蒋某等人从“桐木树底”山场强行拉木头回村,在途经另一村庄时,与该村村民蒋玉妹发生争执,汤某见状,非常气愤,即将事先准备好绑有钢筋的爆炸物“鱼雷”点燃扔向村民,引起爆炸,导致蒋某等人被炸伤。蒋某等人受伤后即到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蒋某的损伤构成重伤。2013年5月27日汤某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利用爆炸物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汤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可以对被告人汤某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