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晚报讯(记者 潘贵华 通讯员 廖玉芳 旺恒) 8月2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从9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陆续启用违法停车自动抓拍设备对市区内17条路段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抓拍,并依法对其进行150元罚款、不记分的处罚,这些路段的通行效率将会得到进一步提高。这也意味着,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时,没有“违停黄单”或“人不离车”的违停也可能将会被抓拍录入交通违法系统,也不会因交警“太忙”而不被处罚的情况。
17条路段违法停车将被抓拍
据悉,进行抓拍的17条路段为:体育路、高新南路、解放北路、跃进路、北站路、屏山大道、柳石路、太平西街、鱼峰路、九头山路、光明路、柳石路(莲花客运站)、文笔路、育才路、香桥路(古亭大道香桥路口——香桥路江柳线交界路段)、东晋大道(静兰大桥东——静兰高速路口段)、雒容镇荣庆路。这17条路段均是车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并且路段均设置有禁停标志、标线,如果有车辆临时停靠,将会影响到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27日下午,在高新路南路发现,这两条路段新增了多块“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电子警察监管区域,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的警示牌;高新南路、体育路路沿施划了黄色的标线。据交警支队设施疏导大队介绍,黄色标线的意思与禁停标志的意思是一样的,均表示该路段禁止一切车辆临时、长时间停放。
不过,在上述路段,尽管路边禁停标志与多块警示牌十分醒目,但一些车主仍然无视,将车辆随意停放在路段或路口处。
“人不离车”不是“免罚金牌”
一直以来,很多驾驶员都认为只要司机在车内,交警就不能贴单处罚,这一观念似乎成了一些驾驶员的“免罚金牌”。那么,法律法规对车辆停放究竟是如何规定的,驾驶人如何才能安全停放避免吃到罚单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民警详细解释了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如何停车是有明确规定的,如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了: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均不得停车。为此,只要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或施划有禁止停车标线的路段,是不允许车辆停放的,即使驾驶员在车上也不行。
针对群众反映的“人不离车”即车停在这里,驾驶人在现场,或坐在车上,是否也会被抓拍?法制大队民警进一步解释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行政处罚,其本身是一种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远程监控和远程治理的方式。经过实地勘查,交警部门在禁停路段合理的地点设置有“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电子警察监管”的信息警示牌,警示牌已经有明确的劝离意图和作用。违法当事人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理应知晓在监控范围内交通法规禁止停车区域,车辆不应当停放、临时停车,应当立即驶离。如果违反规定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条第1款第4项,可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柳州交警在此提醒,如果因违停被抓拍并录入系统后,车主会收到处罚告知短信,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车主,应尽快携带身份证、行驶证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15号窗(不用排队号)或各城区交警大队车管业务窗口办理变更业务,方便查收处罚告知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