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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整治桥上垂钓行为 最高罚款两万元

A-A+2015年8月12日15:51柳州日报评论

  8月10日,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8月10日起整治市区内桥上垂钓行为:影响通航安全最高罚款2万元;对交通工具未按规定停放者,将处以罚款,可扣留其非机动车。

  近期,柳州市发生两起在桥面上垂钓鱼钩伤人事故。市民在桥面上垂钓的行为,不仅危害江上泳者和过往船只的安全,垂钓者随意停放的交通工具还影响过往车辆 、行人通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侵占航道 、破坏航道设施 、影响通航安全,违者可以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反机动车停放 、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拖移该机动车。行人 、乘车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见习记者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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