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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宣判

A-A+2015年7月23日16:04南国今报评论

  包工头胡某拒付劳动报酬,并以关闭手机、更换住址等方式逃避追薪,涉案金额35万余元(本报3月14日09版曾报道)。7月21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胡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入刑之后,柳州市首例运用此罪名宣判的案件,胡某也成为柳州首个恶意欠薪入罪的被告人。

  2014年1月15日,20多名农民工来到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承建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专科门诊及业务培训综合楼项目工程的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接到投诉后,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建筑公司及包工头胡某等人下达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代为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但胡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且一直没有露面。

  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于2014年1月27日对胡某立案侦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通过上网追逃方式,于同年5月12日将胡某抓获。柳城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胡某从陈某、罗某二人处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专科门诊及业务培训综合楼项目工程,由胡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2013年11月,胡某又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也由之前请的工人装修。2014年1月,项目工程完工。在此期间,胡某共获得结算工程款54.7万元。工程完结,工人们找胡某结算工资时,发现对方已携款潜逃。经核算,胡某拖欠28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35.8万元。

  案件第一次庭审中,胡某辩称:其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其最初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承包工程,在承包过程中发现未获利益,其就不再承包而转为负责管理;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14年1月10日逃匿,其实是2014年1月12日离开柳城,且离开前已告知了工人,故不是逃匿;另外,工人最终也拿到了工资;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在第二次庭审中,胡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柳城法院审理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胡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骆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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