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晚报讯(记者 杨贝贝 通讯员 骆丽丹) 13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被告人胡某因涉嫌拒不支付28名工人工资,被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胡某以每平方100元从陈姓人员、罗姓人员处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专科门诊及业务培训综合楼项目,共5389平方米的工程,由胡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同年11月,胡某又从广西一个建设公司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同样由做外墙装修的工人做,工资包括在外墙装修里面。2014年1月,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专科门诊及业务培训综合楼工程完工。在此期间,胡某从分包给他的建设公司获得结算的工程款15.38万元,又从陈姓人员处获得工程结算款39.4万元。
2014年1月10日,胡某在拖欠黄先生等28名工人共计35.8万余元工资的情况下突然失去联系。5天后,黄先生等28名工人向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当天就被予以立案。同日,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胡某支付工人工资,并多次与胡某联系,但未能联系上。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期限之内,胡某仍未出现及支付28名工人的工资。
因该案涉及人员多、欠薪数额较大,胡某涉嫌以逃跑、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柳城县人社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柳城县公安局,并报该县人民检察院备案。同年1月底,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胡某立案侦查,于同年5月12日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对检方的指控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不是案件主体,也没有逃匿。对于胡某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合议庭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