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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提起公诉

A-A+2014年2月14日14:25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庾琳 通讯员 蓝仁钟)包工头龙某某让工人做工后,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在众多工人讨薪时,他采取关机、更换住址等方式逃避,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涉案金额达53万余元。在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龙某某被列为网上追逃嫌疑人。去年6月份,龙某某被抓获归案。2月13日记者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龙某某已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据悉,以该罪名追究刑责属南宁市首例。

  40多名工人 没有领到全部工资

  去年2月5日,被工人追着要工资的何先生向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2011年11月,他们公司与包工头龙某某签订了云星·钱隆天下10#~15#楼土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他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到工程全部竣工后,除了每栋楼预留1万元保修金外,他已将其余款项全部支付给龙某某。到去年1月23日,他共结清龙某某劳务合同所有款项共计220多万元。

  然而,去年2月4日,龙某某雇佣的装修工人却来找何先生,声称他们有48名工人没有完全领到工资,向其追讨工资。何先生这时才知道,龙某某并没有给装修工人发放全部的工资。经计算,未领工资总计53万多元。于是,何先生带领工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包工头玩失踪 警方网上追逃

  经公安机关查实,龙某某确实欠了曾某某等40多名工人的工钱。工人也向警方反映,他们受龙某某雇请进场做装修后,只拿到一部分工钱。此后他们多次打电话给龙某某,对方一直不接。后来龙某某的手机打不通,住址也变了。

  何先生报案后,南宁市青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龙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龙某某共拖欠工人工资47.9万多元,并于去年5月10日对龙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因龙某某已不知去向,该局将该决定书在龙某某承包的工地上进行张贴公示,还将该通知书寄往龙某某居住地。

  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于去年5月22日对龙某某立案侦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通过上网追逃方式,于同年6月28日将龙某某抓获归案。经进一步侦查核实,确定龙某某共拖欠工人工资共计53万多元。 

  声称怕被打 所以租房躲藏

  龙某某供述,他通过班组的班头召集工人,一个班组大概十几个人到30多个人。但他辩称,何先生公司付给他的钱,他已全部支付给了工人。因为有些项目以外的工程,不在所签合同的施工范围内。而合同外的工程款公司没有结算给他,他自己资金困难,又没有办法垫付这部分薪酬给工人,所以就一直拖欠工人的工资至今。报案方何先生则表示,他知道的合同外项目款项共计6万多元,也已经支付完毕,他们所支付的款项都有字据、转账等凭证。

  龙某某承认,自己还欠工人大约40万元,因为有一部分工人的薪酬还没核算,所以他不能确定具体数额。他之所以“失踪”,是因为担心临近过年了,工人们拿不到工资会情绪失控,对他进行人身攻击,“我怕被打,所以我就离开原来住的地方,跑到西乡塘区一出租房躲了起来,同时将手机关机。之后我就去到凭祥打工,以此躲避其他工人的讨薪”。后来,龙还换了手机号,且手机号码不用本人身份证开户。

  由此,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拖欠工人工资53万多元,数额较大,且有逃逸藏匿的行为,并以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以该罪名提起公诉,这在南宁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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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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