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

  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发布《关于对举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进行奖励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要求,阻断境外疫情传播途径,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生活有序,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走私案件线索,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举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奖励事项通告如下:

  一、走私案件线索包括

  (一)在非设关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二)利用海上运输工具(船排、摩托艇)进行走私的;非法造船窝点(黑船厂),非法制造、维修、改装大马力摩托艇;

  (三)其他涉及走私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走私犯罪嫌疑人“望风看水”、搬运、蹲点传讯、提供藏匿场所的,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物品的,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非法为走私摩托艇加油等行为的)。

  二、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属于缉私部门(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海警等)尚未掌握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提供在非设关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线索,经缉私部门查证属实的,每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提供走私运输船舶、车辆等运输工具的所有人、停泊地点等线索,经缉私部门查证属实的,每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提供非法造船窝点,非法制造、维修、改装大马力摩托艇,经缉私部门查证属实的,每一起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提供其他涉及走私相关行为线索,经缉私部门查证属实的,每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提供相关线索,对破获重、特大走私类刑事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奖励10000元。

  三、举报方式

  (一)群众可通过电话、现场来访或直接到缉私部门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陆地走私线索举报电话:110,海上走私线索举报电话:95110。鼓励实名举报,对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缉私部门对举报人和举报情况严格保密,对于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缉私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奖励领取方式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缉私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五、其他事项

  (一)举报的事件应当客观真实,应包含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精确的违法犯罪活动地点定位等,便于缉私部门精准打击。

  (二)属缉私部门或有关单位已经掌握的线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同一线索涉及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

  (三)政府及缉私部门将做好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对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22年4月30日有效。

  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来源丨防城港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