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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流窜广西兴安等地圈养近40人卖肾盈利

A-A+2014年7月28日08:41南方都市报评论

  12名被告人来自不同省市,年龄主要以80后为主,其中也不乏有70后甚至50后,而他们的职业除有公司老板、无业人员外,还有一批医务人员参与其中,既有医生又有护士。

  多地作案,“圈养”供体近40人,非法获利高达150余万元。江西南昌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5日对一起特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作出一审判决,12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2年至9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莫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进行人体肾脏买卖。其中,蒋某某负责招揽、圈养供体及做人体肾脏摘除手术,陈某负责将摘除的活体肾脏售卖。这一团伙先后组织成员在广西兴安县,江西南昌市、景德镇市三地从事非法肾移植活动。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以陈某为首的12名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招募和“圈养”供体近40人,先后对23名供体进行肾脏摘除手术。团伙成员通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获利达154 .8万元,其中陈某一人的犯罪所得就达到43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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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伙成员

  部分曾系供体 摘除过肾或肝

  据了解,部分被告人曾系供体,曾经摘除过自己的肾脏或肝脏。35岁的刘某东说自己患有肾衰竭,早前做过肾脏移植手术,“这种病一年几乎要住半年以上医院,每月医疗费约五六千元,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可以说是倾家荡产。由于我现在免疫力差,很容易生病,身体虚,现在也完全没办法做体力活,有时连爬个楼梯中间都要休息一段时间。”

  曾做过供体将自己肾脏摘除的32岁被告人莫某青说:“父母早前被别人骗了钱,欠下近30万元的债务,家里虽然有一个比我小4岁的妹妹,但我觉得自己是家里顶梁柱,必须帮父母还债,早前就把我的肾脏摘除想换点钱。手术前和对方说好是10万元,可实际只得到2.5万元,其中5000元还是患者给的。之后,我明显感觉自己的身体不如原来好,现在几乎做不了重活。”

  另一位摘除过肝脏的被告人赵某也表示,手术后几乎无法做体力活,因此原本想靠卖肝脏获得生意本钱的他,在进行手术后因身体状况不佳,不得不关闭正在经营的工艺品店。

  供体探因

  多数是为还债 或满足消费欲

  在这些供体中,部分是因为平日挥霍过度,需要钱填补资金缺口,多数是为了还债或购买物品,满足消费欲。

  被告人赵某说:“在实施过程中,我主要负责供体的术后康复,帮他们换换药瓶什么的,所以偶尔也会和他们聊天。他们大多数人是因需要一笔钱而摘除肾脏的,在摘除后,有一部分人和我一样感觉特别后悔。”

  在采访过程中,被告人说的最多的一个词便是“后悔”,称直到自己被捕时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早知这样一定不会参与其中,而曾经做过供体的被告人后悔为了区区几万元钱破坏了自己的身体,对自己造成一辈子的伤害。

  综合《江南都市报》、《江西晨报》

  法律条文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规定定罪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若是医疗机构,将面临撤销其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处罚,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参与的医务人员也将被吊销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更会被撤职、开除。

  [链接]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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