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聂凯)篮球运动员朱芳雨诉南宁市某床垫厂商侵权案,7月24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结,床垫厂被判赔偿朱芳雨14万元。
2008年3月,南宁市某床垫厂与朱芳雨签订协议,约定朱芳雨出席该厂的开业5周年庆典活动,该厂支付7万元作为报酬。协议还约定:厂方可使用朱芳雨的签字、合影作为企业内部文化展示和宣传,但不得冠以“形象代言人”等名号。
庆典活动结束后,床垫厂向朱芳雨支付了7万元报酬,随后将朱芳雨的签名、肖像及参加活动的合影,印制成宣传单和宣传画册放置于该厂所销售的床垫内及各销售网点,并制作成墙体广告。2011年,该床垫厂与南宁市某广告公司合作,制作了有朱芳雨形象的车椅头套广告,投放使用于广西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营运的快班车上。
2014年1月,朱芳雨认为床垫厂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使用其肖像及签名,且与广告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共同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及名誉权的侵权,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床垫厂支付违约金1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广告公司和运输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朱芳雨与床垫厂的协议约定,该厂有权使用朱芳雨参加其协议约定活动的合影、签名作为广告宣传使用,但应避免社会公众产生朱芳雨为床垫厂的企业进行代言宣传的误解,其宣传内容仅应表达为朱芳雨参加并出席床垫厂企业活动的范畴内。
床垫厂在制作宣传单和墙体广告时,使用了朱芳雨的单独形象,并使用了朱芳雨签名用于制作宣传单、墙体广告和客车座椅枕头套,虽未明确将朱芳雨标注为其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但仍容易使社会公众形成朱芳雨为床垫厂产品代言的误解,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已构成侵权。
另外,广告公司及汽车运输公司分别作为客车座椅枕头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审查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瑕疵,应当对侵犯朱芳雨的姓名权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床垫厂、广告公司及汽车运输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均未造成朱芳雨的名誉受损,故并不构成对朱芳雨的名誉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床垫厂赔偿朱芳雨14万元,并停止印制和对外宣传使用所有印制有朱芳雨单独肖像及单独签名的宣传用品;广告公司及运输公司各赔偿朱芳雨3万元,并停止使用所有印制有朱芳雨签名的快班车座椅枕头套;三家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向朱芳雨赔礼道歉。朱芳雨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