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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危害民生犯罪典型案例 加工死猪肉居首

A-A+2014年7月26日08:57人民网评论

  人民网南宁7月25日电(朱晓玲)7月25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以来广西法院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危害民生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10起危害民生犯罪典型案例。

  据广西高院副院长林金文介绍,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广西法院依法审理危害民生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1件60人,生产、销售假药案30件4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42件92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32件65人。

  林金文表示,随着国家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民生犯罪案件仍会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今后,广西法院将继续保持对危害民生犯罪案件以及相关贿赂、渎职案件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以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民生犯罪活动。

  附:十起危害民生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2010年6月3日,被告人肖钢成立博白县富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石公司),富石公司成立后大量收购淘汰公母猪和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割,并掺杂后进行包装、冷藏,贴上自行制作的“博白县富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博白县兽医防疫中心监制”绿色合格证销往区外各地。被告人杨清明、吴利云、漆新军、吴利芳、凌伟、覃有文、李世敬等7人明知上述情况,仍参与生产经营。2012年3月5日,执法部门扣押富石公司生产的猪肉产品共计771.5 965吨,总价值1 224.5 827万元,并从扣押的猪肉产品中检出猪瘟病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毒。

  博白县人民依法判处被告人肖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清明等7人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

  被告人李德安2010年以来从南宁城区各农贸市场收购猪肉废弃物、边角料等作为炼油原料,由被告人李富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出租屋内炼制成“地沟油”。期间,李德安将其中一部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出售给被告人张伟成,张伟成明知向李德安购买的是“地沟油”仍作为食用油出售给他人经营的粉店使用。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德安等3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3

  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合伙以向国内冻货货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在走私过程中货物不被执法部门查获或者丢失,货物成功运至货主指定的目的地后,则按每集装箱收取双方约定的保货费,丢失或被执法部门查扣则予以赔偿的方式为他人从越南芒街保货走私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货(鸡爪)入境。2009年4月7日至2011年3月9日间,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先后为多名货主将冻货从越南芒街走私入境并运至南宁、广州等地交货1346柜,净重29432.85吨。期间,被告人何怀深、杜邦权等17人或作为货主或明知上述人员实施走私犯罪而积极参与其中。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基初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3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息宏等18人二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4

  2012年5月起,陆凤明低价购进死猪,并在其租用的南宁市西乡塘区苏卢村苏卢南路一平房内进行加工,之后出售给菜市摊贩流入市场。期间,陆凤明雇用潘秀连帮其搬运、宰割收购回来的死猪,欧文生亦前来帮忙加工。2013年5月17日,执法部门在上述加工点当场抓获正在进行猪肉加工的陆凤明等3人,并查获疑似病死猪6头(共计189公斤)、加工好的袋装猪肉1480公斤。经检验,涉案疑似病死猪的猪组织样品的“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检验项目为阳性。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凤明等3人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5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项光勇出资成立防城港市乐味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在生产泡椒凤爪的过程中,为消除鸡爪的异味、不易变质而使用双氧水(过氧化氢)浸泡、腌制鸡爪。2012年5月17日,执法部门对该公司2012年3月17日生产的200件32g×200泡椒凤爪进行查处,经抽样检验,泡椒凤爪有过氧化氢残留(24.2mg/kg)。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项光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6

  2013年6月底,被告人梁庆财在柳江县拉堡镇一个腐竹加工作坊无证生产腐竹。为了让腐竹保鲜及外观色泽好看,梁庆财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吊白块。执法部门2013年7月12日依法查处梁庆财生产腐竹加工作坊,当场查扣成品腐竹100公斤、黄豆16袋、杀泡大王5包、六次甲基四胺1瓶,并抽取样品送检。经检验,送检腐竹样品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即俗称的“吊白块”)成分,且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

  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庆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7

  被告人黎育海、梁树健、黎育孟三人成立“柳州市劲乐保健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经营保健用品。2005年以来,黎育海、梁树健先后从郑州等地购进散装假药进行分装,然后在经营部销售,黎少连、凌琼珍参与经营部的销售工作,黎育孟出资后明知经营部销售假药而参与分红。2012年8月15日,执法部门查获经营部销售的“台湾大排毒”、“白虎活络膏”等药品1310盒(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育孟等3人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8

  被告人黎自良、黎自成于2008年12月8日成立广西绿之洲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洲公司),黎自良为法人代表兼任技术员,黎自成负责销售。公司于2012年2月份期间生产了一批不合格化肥产品并销售到区内各地,共计116.9吨,销售金额150273元;案发后公司仓库内仍储存有不合格化肥108吨,案值98672元。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绿之洲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黎自良、黎自成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9

  2010年以来,被告人徐青在贵港市港南区开办贵港市肇庆中宝电机厂,从区外采购配件后,组织工人组装生产水泵,并在水泵成品上贴上“凌霄”、“凌霞”、“阳升”等商标进行销售。2013年3月25日,执法部门对贵港市肇庆中宝电机厂进行查处,当场查获2000多台“凌霄”、“凌霞”、“阳升”等牌子水泵。经检验,其中1044台水泵为不合格产品,价值36.4550万元。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青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10

  被告单位柳城县新安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在柳城县境内向各液化石油气经销点提供液化石油气的瓶装充气业务,被告人钟禅、林培铮分别是新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2012年3月26日,执法部门到新安公司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被抽样检验的液化石油气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测量,共有40.419008吨价值260483.4元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由钟禅安排林培铮销售完毕。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新安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钟禅、林培铮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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