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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元旦起南宁启用新版烈士通知书和证明书

A-A+2014年1月2日11:47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贾经纬 通讯员 王林琳)2013年12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2014年1月1日起,全区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2014年1月1日至9月25日,换发、补发新版《烈士证明书》。符合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条件的烈士遗属,可以向当地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逐级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后,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编号、填写《烈士证明书》,县民政部门负责换发和补发工作。 

  据了解,此次换发工作,是根据新的《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并对1983年发放给烈士遗属的《革命烈士证明书》予以换发。新版《烈士证明书》增加了防伪功能,其中内置的电子芯片还记录了烈士和持证人的相关信息。 

  即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全区各地县级民政部门即会受理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提出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申请。 

  又讯 (记者 贾经纬 通讯员 严晓军)自治区民政厅发出通知,从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启动新版《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 

  据了解,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按照规定的换发程序审核后即可换领到新版的《残疾军人证》。此次新证换发时间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可按照当地民政部门的要求,递交有关换证材料,申请换发证件。新证制作完成后,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需及时通知所在辖区残疾军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前往当地民政部门领取新证,新证发放的同时由民政部门收回旧证。 

  据自治区民政厅相关人士介绍,此次换发的新版《残疾军人证》,内置了电子芯片,并存储有残疾军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增强了防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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