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通讯员 韦希 黎锦东)高高兴兴去参加同学聚会,没想到酒后却被同学的朋友轮奸。同学聚会成了女子杨某的一场梦魇,轮奸杨某的梁某旺、梁某开因一时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2014年8月18 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梁某旺和梁某开有期徒刑年10年和7年。
2014年2月2日下午,杨某受邀到南宁市邕宁区某KTV参加同学聚会。晚上20点左右,其同学郭某将其与另外几个同学,带到夜市里的一家大排档,介绍给正在那喝酒的几个朋友。席间,郭某多次怂恿杨某向其朋友敬酒,杨某喝了几杯酒之后,不胜酒力醉倒。第二天醒来时,杨某发现自己躺在某宾馆床上,裤子已被脱掉,身旁还有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看到杨某醒后,便立即离开了。回过神来的杨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强奸了,于是马上报了警。
经侦查,警方第二天中午就抓获了强奸杨某的梁某旺、梁某开,两人对轮将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当晚杨某喝醉后,郭某便送杨某到旅馆开房休息。但因郭某无身份证开不了房,于是向刚才一同喝酒的梁某旺借了身份证,并由梁某旺先垫付一部分房费。
当晚,回到村里后,梁某旺喝酒时遇上了同村的梁某开,便提议出去找点“刺激”,梁某开表示同意。凌晨2时许,两人来到了之前帮郭某和杨某开好的房间,找借口把郭某支开后,梁某开便上床脱掉杨某的衣物,欲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因自身原因没有得逞。接着,梁某旺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梁某旺离开了宾馆,梁某开则待杨某醒来后才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旺和梁某开趁妇女醉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