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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世小三为女儿申请继承权 是否亲生存争议

A-A+2014年5月10日09:53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李立勋)杨某因意外突然离世,其妻女遂向法院起诉,并与丈夫的父母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继承并处理了杨某的遗产。然而两个月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另一名女子不仅自称与死者育有一非婚生孩子,还就这份民事调解书,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之诉,以维护其孩子的合法权益。

  5月9日,这宗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据悉,这是自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南宁受理的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纠纷事由:小三诉称被原配忽悠

  去年3月,阿玉(化名)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之诉。据阿玉称,2006年,她与杨某相识后,尽管杨某此时已有家庭,但双方仍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生下了女儿小晴(化名)。当年,她31岁。

  阿玉称,在小晴出生后,她和女儿不仅得到了杨某家人的认可,还得到了杨某悉心养育。每逢节假日,杨某便开车带着她们母女俩,与杨某的妻女一同回柳州看望老人。据阿玉称,她与杨某妻子一家一直是和平共处。

  2012年7月16日,杨某在一次意外中突然去世。去世时,杨某留下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锦绣江南的一套房产、民族大道荣和山水美地的一套房产和一个车位,以及一些股票和资金。

  对此,杨某的妻子阿玲(化名)曾向阿玉表示,会将锦绣江南的房产分给阿玉母女俩。但直到去年3月,阿玉在回柳州看望老人时才得知,阿玲已于去年1月3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与杨某的父母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继承并处理了杨某的遗产。

  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对杨某的遗产进行了如下分配:锦绣江南的房产以及股票账户内的余额,均归杨某的原配阿玲所有,荣和山水美地的房产及车位,归杨某与阿玲的女儿所有,两套房产及车位产生的银行贷款,由阿玲负责偿还。对于杨某的父母,阿玲则补偿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阿玲负担。

  阿玉表示,阿玲在明知小晴是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此处理遗产,已经侵犯了小晴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小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阿玉向江南区人民院提起了申请撤销之诉,请求依法支持小晴的请求,撤销这份民事调解书。 

  法庭争议: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去年9月,此案在江南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其间,法庭确认了案件审理方向以及主要争议焦点,并责令阿玉补充亲子关系鉴定书。然而,因杨某遗体已火化,鉴定中心无法对杨某与小晴的亲子关系作出鉴定。而小晴与其他亲属间做鉴定的结果准确、可信度又不高,因此,这份作为重要证据的亲子鉴定,阿玉一直无法提交。

  5月9日上午,此案在江南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除原配阿玲以及双方代理人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未到庭。

  庭上,阿玉口中曾经的“和平共处”,被阿玲代理人全盘否定。阿玲的代理人表示,此前,阿玲虽然认识阿玉,但一直认为其与丈夫杨某系朋友关系,并不知道阿玉与杨某存在情人关系。直到去年3月,随着阿玉向法院提出申请,她才听说对方不仅与丈夫是多年情人,甚至生下一个女儿。

  为了证明女儿与杨某的亲子关系,在当天的庭上,阿玉的代理人出示了一些杨某生前与阿玉母女俩外出游玩时拍摄的照片,以及户口本等证据。

  但对于这一点,阿玲当庭进行了反驳。她说:“哪个男的没有几个异性朋友?她既然是我丈夫的朋友,有时邀请她们到我们家玩,其间我帮她照看一下小孩,这都是正常的,这怎么能证明她是我丈夫的‘小三’,甚至证明小晴是他的孩子?”

  阿玲的代理人也表示,在阿玉提供的户口本和出生证明上,均没有杨某的名字,其后来出示的一份派出所信息卡上,也只有杨某名字但没有其身份证号,因此这些都无法作为有力证据,证明阿玉母女俩与杨某之间的关系。

  另外,阿玉代理人还提供了另一个证据,称杨某去世后,经杨某父母同意,他们将小晴的名字刻在了杨某的墓碑上。但阿玲的代理人则驳斥,即便是老人承认,这也不能成为证明双方有亲子关系的证据。丈夫的突然离世,已让阿玲一家遭受了沉痛的打击,可在这时候,却突然有人跳出来自称“小三”并要分家产,这的确让阿玲难以接受。

  考虑到这是一新型案件,疑难复杂,为慎重起见,法庭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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