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富川5月9日讯 (通讯员 毛亚丙)为牟取非法利益,一女子将自住房变成淫窝,容留妇女卖淫,并从中提成。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董某某容留李某甲、高某某、李某乙、徐某、赵某某、欧某某等多名外地妇女,在其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的住宅二楼、三楼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提成。2013年8月29日晚,李某某、徐某、李某乙、高某某、赵某某、欧某某在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