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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岑溪现民国卖女身契:方七岁因家贫乏食(图)

A-A+2014年4月8日16:28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8日电(梁斐梅)广西岑溪市文物管理所日前发现一张卖身契,这是一张广东郁南县一对夫妇为生活所迫,不得已将女儿卖给与郁南县交界的广西岑溪市筋竹镇云龙村的莫并辉为婢的卖女身契,此卖女身契长51厘米 、宽45厘米,系用毛笔在宣纸上书写而成,行楷书,文字自右向左竖排,契文如下:

图为“卖女身契”图为“卖女身契”

  “立卖女身契人广东郁南县住第九区大塘村住李文盛仝妻陈氏有亲生女戊午年八月□酉时年方七岁今因家贫乏食许配莫成情愿出卖托中带至西省云龙村莫并辉允肯出价承受为婢三面订定身价银陆拾大员(圆)另四毛正即日立契画押身价银即当中交李文盛接足回家使用此女即交莫并辉使唤教诲日后长大成人任由许配成婚倘因疾病夭速皆由天命不敢异言如此女若许字别人或来历不明卖主另中理妥不干受主之事一卖千休永不补赎口恐无凭陈彬甫代书立卖女身契一纸交与受主并辉收执为据

  代笔人彬甫

  中华民国十三年甲子岁历旧六月廿九日立卖女身契人李文盛

  契,本意为刻。通常所说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将事先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纸帛等物质上,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的一种凭证。契约;合同。《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孔颖达 疏:“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在历史文献中记载契约的称谓很多,诸如:判书、质剂、傅别、分支、书契等。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则广泛地应用于双方的买卖之中,其含义也逐渐演变为专指有关买卖的文书,也就是今天我们所写的买卖合同。如田契、绝卖契、租约、典约等。古代婚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时还存在着一种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封建社会制度的产物,从根本上要给予否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利的一面。可见契约应用的历史之久和范围之广。

  解放前的贫弱中国,卖儿卖女的悲剧时有发生,其中有为了让子女得到温饱谋一生路而忍痛割爱,也有筹钱吸毒或赌债高筑而将子女当商品出售的可悲行为,绝大部分是因政局动荡或战乱、天灾人祸而流离失所导致骨肉分离。

  1943年,广东因干旱,导致了持续一年的大饥荒。由于物价飞涨,老百姓买不起粮。因饥饿死去1520人,占当时总人口19%。许多农民靠卖屋卖田,以及卖儿卖女度日。其中卖田卖地卖屋(全卖)425户,卖田1600亩、卖房屋234间,卖儿卖女49人。因欠租欠税还不起被杀害12人。

  有专家称,这张“民国卖女身契”,对研究民国时期广东和广西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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