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讯(记者 林志勇)这年头,租房有风险,签约需谨慎。这不,一对在柳州打工多年的80后夫妻,租房时就遇上一个“二房东”,连日来招致诸多不快。
合同埋下隐患
今年2月19日,胡先生夫妇在网上找到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该房位于柳石路1号工人医院职工宿舍区,月租金1200元。看房后,两人在“房东”曾女士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了字。
合同上有这么两项条款:“如3日内不交房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立即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押金不退。同时交付一个月的租金给甲方作赔偿。”“乙方提前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交付一个月的租金给甲方作赔偿(原付租金租期未满不退,押金亦不退)。”
作为乙方的胡,签合同前就对这两条款提出异议,但曾称签合同只是走形式。想想多年租房从无纠纷,又看到曾很热情和善,胡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收了1200元租金和1500元押金后,曾在胡留存的合同书背面写了份收据。
“房东”私自进门
三室一厅里,胡夫妇住一间,一间住着两名小伙子(都是胡的同事),另一间存放“房东”的杂物。
起先,曾常在晚饭时间开门进来,胡很礼貌地招呼她一起吃饭。曾也不客气,坐下一起吃饭。
3月11日上午,上班时间里,房客小韦回来拿东西,开门进去,却看到曾拿一袋脏衣物过来洗,还说帮他们拿煤气罐去充气。
胡认为,作为房东,在房子出租后私自登门不妥。第二天,他就换了房门锁。曾为此很不高兴。
此后,曾拿电视收视费不交等说事,双方言语激烈,纠纷升级。曾说不租就走人,胡也决定退房。
但是,当胡要求退还押金时,曾以合同条款为由,不同意退款。
一个月的租期满后,胡想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提出退房,问曾到时退不退押金。曾没有表态。与此同时,她还带人来看房,并收了定金,随后叫胡尽快搬走。
3月26日,胡搬走大部分东西,但曾所谓的“结清费用”仍是不退押金。胡很气愤,又搬回去住,并不愿再交房租。
3月27日,双方来到天马派出所调解。民警认为胡签合同草率有一定的责任,而曾的一些言行也有过错。
民警几番谈话后,胡表示,愿意支付从3月20日至27日(算10天)的租金(40元/天)和水电费,从1500元押金里扣除后,只要曾退还500元。但曾只愿退260元。当天,双方调解不下。
原来是“二房东”
曾并非该房子真正的主人,胡是在租住一段时间后才偶然从邻居那知道这情况的。但是,曾在民警面前称,房子是她一个亲戚委托她管理的。
3月31日、4月4日,胡和记者先后联系上房子真正的主人——工人医院退休医生金女士。
金说,她和曾并非亲戚关系。去年10月,她贴出一则招租启事后,曾以900元/月租下这套房子。至于曾再把房子租给别人,金表示,她不认可这种行为,但由于房子是待拆迁房,她不想再管理,曾和胡之间的纠纷她也管不了。
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合同法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该案中,出租人金女士只要对承租人曾女士说明不同意转租,那么曾女士和次承租人胡先生的租赁合同无效,应该解除。合同解除后,胡先生已住期间租金仍需支付,押金可要求退还。如果金女士不愿意出面调和,胡先生可以曾女士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承租人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然而,当胡再打电话联系曾时,曾说不认识他们。协调已走不下去,胡也不想费精力走法律程序,他们打算继续住满一个月,待押金抵完房租就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