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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半边城后柳州灾民呼声

A-A+2015年7月30日09:29南国今报评论

  1928年柳州“火烧半边城”那场大灾,因为当时柳州还没有报纸,连广西也还没有一份全区性的报纸,所以没有留下什么文字记录。几十年后发现的一份灾民呼吁书,是至今为止惟一一份记录当时灾情的可靠文字。

  1政府的举措

  引灾民反对

  民国十七年农历九月十四(1928年10月25日)正午,柳州发生了一场“火烧半边城”的特大灾难,这是柳州城建史上的一件大事。但是,因为当年柳州还没有报纸,乃至广西也没有一份全区性的报纸,几十年后一直没有见到相关文字的详细记载。1984年,柳州市图书馆收到一份灾发当年印行的“灾区图”,从图中得知受灾的范围、起火的时间和民房损失的大致情况。后来市政协文史室向部分地方宿老调查,了解到一些当时起火、救火、受灾情况(见市政协编辑的《柳州文史资料》第三期)。这也只是当时目睹耳闻的零星记忆。1989年柳北区政协编辑的《柳州文史资料》(四),有文章从灾发当年的《广州民国日报》和第二年的《新广西旬报》(内部刊物)中,查到了那场火灾的伤亡情况,以及省内外和本地人士对灾后的赈济详情和当局的一些善后措施的相关报道。

  后来,柳州市图书馆在整理古旧书籍时,发现了一份关于几十年前那次大火的文字材料,进一步得知当年的灾情和灾民对当局善后措施的态度。这份材料有23页,封面题为《柳州市火灾难民之呼吁声》,内有《柳州市火灾难民对于政府处分灾区各办法意见书》《驳正整理灾区各马路土地章程及灾区建筑取缔条例》《柳州市火灾难民向广西省政府请愿书》,还附印了政府整理灾区的章程及条例并市政府筹备处布告。

  《请愿书》反映了那场大火“仅三小时,所有城内外西南隅三十八街二千余民居商店焚毁一空。受灾者万余人,损失财产数千万,死伤者数百丁口,灾情之重向来所无。”“被灾后难民寄居亲友家及庙宇者不下数千人,而无亲可依,无庙可栖,风餐露宿者不知凡几。”灾后一个月,以梁琼任处长的柳州市政筹备处的布告中也称此次大火“灾区辽阔,灾民逾万,失所流离。”要知道,当年柳州城区人口还不足五万,“受灾者万余”则超过总人口的五分之一!面对如此重大灾难,当局组织了个“火灾善后建设委员会”,并颁布了《整理灾区各街马路土地章程草案》和《灾区建筑取缔条例》。

  当时广西省政府正筹备在柳州建市,为把省会迁柳作准备,“火灾善后建设委员会”借此机会在立鱼峰以北和沿河修建马路,强行将灾民迁徙河南。理由是“收纳被灾商民恢复商场,俾交易有所,有无可通”。因急于要建马路,对受灾区则划定界线,不许灾民擅自动工恢复家园,规定灾区划作马路两旁铺屋“应一律依照划定路线缩让。不补偿地价及拆迁费”;“开辟马路各街两旁铺屋有畸零或横斜不正者,应互为割让改正,方向不得依原日基址建筑,致碍观瞻”;“原租公地的铺屋于开始建筑马路后一月内(后来缓至三月)不着手修复者则不准再行修复,由政府另给别处公地租与该商民建筑”;“被划割铺屋所余深处不及十英尺者限三个月内由相邻前后业主互为让渡,逾限仍无法解决则由政府无偿收归公有,政府当给予别处相当面积公地租建,五年内不收地租,五年后再定租额”;“各街马路两旁铺屋于开始建筑马路之后三个月不着手修复者,按该业主原登记地价原额由政府收买其土地,所有上盖建筑物不另补偿,但仍须准其自行拆迁”。

  当局把火灾善后建设与建市一把抓,本是无可非议的,可是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解决灾民当前最急需解决的露宿问题,因此引起灾民的强烈反对。

  2受灾商民

  对政府举措的反应

  《意见书》指责当局发布的《章程》和《条例》“不利于灾黎”,“完全为修筑马路之便利计而置吾侪之生活问题及土地所有权于不顾”,呼吁当局停止占夺商民房地,说灾民“赖此劫后余灰之片土耳,犹欲并此而夺之,难民等虽欲不鸣而势有所不能也”。接着,对政府处分灾区各办法提出意见,逐一驳正《章程》和《条例》各项规定。意见可归纳为八点:一、反对借开马路之名夺商民房地,建议作价收买,但地面砖石仍准业主自行拆取;二、开辟马路全间被划割者,由政府给予相当之公地另行建造;三、及早派员划定新马路界线,以便被灾商民自由兴建,解决露宿之苦;四、勿再向马路两旁铺屋摊派建筑马路费;五、希望政府借款与被灾商民建筑房屋;六、对河(柳江南岸)马路旁私人产业请免收用;七、请停止房捐并分别减免当年钱粮;八、发还已交的民产登记费。

  《请愿书》是由灾民代表彭美林等15人署名向省府投递的,内容与《呼吁书》大致相同,但陈述更为具体,呼声更为强烈,还反映市政府“借安置受灾商民为口实,在立鱼峰马路两旁及沿河马路两边拆毁民房七十余间,收其私有土地另建新屋,勒令商民前往居住”;“被灾者未受其恩,失地者先蒙其害”。更有甚者是借口预防火灾,要将沙街数百家居民搬迁,此议“如果见诸实行,则又制造无数失业之难民矣!”《请愿书》还向省政府反映柳州的捐税情况:一称钱粮。修马路钱粮捐增加了一倍,兴教育又附加五成,益以改征大洋,无形中又增十分之二。合计每石粮较之民国初年达七倍有奇;二是房捐。受灾后房捐由一次性收取改为永久抽收,多者月收三元,少者亦收四角;三是杂捐。肩挑贩卖猪肉、豆腐、小菜等收牌照捐每月二三元不等;四是马路费。苏杭街(今小南路)修路费向两旁铺户摊派,多者三千余元,少亦三四百;五是登记费。民产登记要收费;六是修理费。凡民间捡漏、浚沟、粉墙、间房等小修工程亦须交大洋三角购买申请书后,静候派员查勘始许动工。并照工料价抽收百分之二,否则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金。吁请减低税捐。

  灾后政府修建马路和迁灾区商民充实河南新商业区的打算和做法,是为了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也为省府迁来柳州作准备,本是件好事。当局对灾民虽然也有些“体恤”措施,但却不能救灾民于倒悬,为实现规划却不顾民众的意愿和承受能力,强行迫迁。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引起灾民的强烈反对,也在情理之中。

  《请愿书》向省府控告市府,带有为民请命的成分;但也参杂了大业主为保其产业所有权的私心——因开辟马路他们的房地被“缩让”过多,他们在利益驱动下而鼓动其他受灾商民联名上书,引发一场民告官的纠纷,柳州政府当局对此颇感到尴尬。后来,在地方官绅刘克初、张任民等人的分头耐心劝说下,“请愿”并未闹成事件;立鱼峰下的马路和沿江马路建筑得以顺利进行,还建成了河南商场(今东风商场前身)。至于被灾商铺南迁和规范马路建筑一事,因民国十八年“武汉事变”牵动广西政局,拖了四五年后才得以完成。

  据民国时期编纂的《柳江县志》卷三“交通”一节称:“小南门旧日之苏杭街(小南路),自民国十七年秋九月遭火灾后,各种铺户迁于南大门府前街(今立新路)及福建街(今解放南路南段)开张贸易。二十年春(应为二十一年十月)培新路、小南路旧日业主始开会决议,由小南门街业户主、客双方自行开辟马路,建设铺户。于(二十二年)二月兴工,八月(应为九月)告成,由瓦砾之区一变而为庄严灿烂之商场。诚柳州市容之不可多得者”;“庆云路即弓箭街(今中山中路)至十九年,各业户自行修理马路,建筑铺户。二十年(应为二十二年)春告成,与小南路衔接”。培新路、东大路(今中山东路)也是那两年建成的。从县志记载看,灾后数年,柳江北岸市容为之一新,奠定了柳州城区商业中心的城建格局。(陈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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