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枪杀孕妇醉警被执行死刑:
【广西平南枪杀孕妇醉警被执行死刑】 7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胡平和家属见面]
新浪广西直播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宣判现场:
【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今宣判 被告一审获死刑】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将于今天(4月9日)上午11时宣判。此前,被告人胡平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依法提出上诉,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事件直播地址]
2014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详情]
事件概述:
2013年10月28日晚10时许,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平南县刑警大队刑警胡某酒后闯进当地一家螺蛳粉店,用随身携带的警枪向店主夫妇射击。螺蛳粉店老板蔡世勇被击中肩膀,而其怀有5个月身孕的妻子则身中两枪身亡,其中一枪爆头。恶性刑事案件发生后,该区、市、县相关部门依法从速办案,并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程序。有当地派出所民警在酒桌上向熟人透露,胡某为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据警方一名知情人称,胡某醒酒后称压根不记得自己当晚干过什么。2013年10月31日下午,贵港市委、平南县委分别对胡某所在的平南县公安局局长、 政委、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大队长、刑侦大队教导员及大鹏派出所副所长等6人执行停止职务处分,要求其接受组织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面对公众质疑醉酒警察胡某为何配枪,2013年10月31日晚,广西警方回应称其带枪系协助湖南警员办案,属于执行公务,但带枪饮酒则是明显违纪行为,引发网友热议。当晚9点23分,@贵港公安 发布微博称:广西平南县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有关责任人已被停职调查。截止2013年11月1日下午16:30,关于此事件的新浪微博单条较高转评数高达19758次。[详细]
2014年2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继续开庭,公开宣判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详情]
2014年4月1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二审。[详情]
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醉酒警察枪杀孕妇并击伤男店主一案,2月13日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清晨天气阴冷刺骨,室外温度仅有3摄氏度。7时30分左右就有媒体记者在法院大门外守候。[详情]
2013年10月28日晚,平南县刑警胡平来在该县大鹏镇一家粉店内连开数枪,将怀胎5月的老板娘吴英打死,将吴英丈夫蔡世勇击伤。事发后,胡平被刑拘,当地多名官员亦遭处分。
胡平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近日,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平南县原副县长、公安局长周贤,公安局原政委李坚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理。[详情]
押送胡平的车辆驶进法院门口,打破了门口的平静,引得记者纷纷涌上前拍摄。
蔡世勇及其亲属出现在法院门前。多家媒体围上去采访蔡世勇,在简单作答后,蔡世勇进入法院。
庭审开始。
法庭进入质证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指控胡平犯罪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内容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刑事科学鉴定结论等。
法庭庭审进入辩论阶段。
被告人胡平做最后的陈述。
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胡平案发前已达到醉酒程度,但胡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一名医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该名医生在庭审现场宣读了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胡平案发前已达到醉酒程度。经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毫克每毫升。但这个醉酒状态并非人无法控制无法选择。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胡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据介绍,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是广西首府规模最大的精神心理专科医院,设有“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详情]
2014年2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继续开庭,公开宣判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胡平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因蔡世勇与胡平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胡平主动开枪射击二被害人,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世勇与胡平抢夺枪支的事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平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平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