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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刑警枪杀孕妇:不是枪祸是人祸

A-A+2013年11月4日10:07中国青年报评论

  醉酒状态下,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刑警胡某在米粉店内枪杀孕妇吴英,并射伤其丈夫蔡世勇。11月1日,当地政府部门提出赔偿计划,但方案未获家属同意。昨晚,家属称,政府已通知下周二将再次进行协商。“我们就希望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家属代表赖先生如此表示(据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如果有假如的话,这完全是一起本可以避免发生的恶性案件,假如持枪警察不去平南执行公务,假如不贪杯不喝的酩酊大醉,假如不携带配枪,这一切似乎都可以避免,但世上没有假如,一尸两命、一个受伤,如此严重的后果,无论警察胡某酒醒之后如何追悔莫及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被他几声枪响祸害的家庭,不仅生命定格在那一瞬间,一个普通且幸福的家庭也在那一刻被拆的支离破碎再难缝合,灾难无法挽回,思考却变得更加沉重。

  此前,广西警方相关人员称胡某携枪是在执行公务,并强调当地警方对警察配枪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人们也不怀疑胡某携带枪支是在执行公务,更不怀疑当地警方对警察配备枪支管理的严格,但仅有严格的配枪管理而忽视对使用者的纪律约束,同样会生出祸端,我们都知道,国家和很多地方政府都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工作日不准饮酒,尤其是对警务人员,无论是正常工作日还是外出执行公务均禁止因酒,而因酒惹祸的教训更是深刻,今年7月,河南林州警察郭增喜在醉酒之后将一父亲怀中抱着的婴儿夺过摔在地下,当场致女婴重伤昏迷,按说有这样的深刻教训,再加上国家规定和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更不能饮酒,但从事发现场群众反映来看,这位胡某在执行公务期间不但有当地派出所警察宴请,一桌9人居然喝掉10斤当地土烧米酒,酒后的胡某不仅光着膀子提枪在街头大喊大叫,甚至行凶过后尚不清醒,表面上看是酒精惹的祸,实际上却是长期缺乏约束教育,纪律松弛、作风涣散,是惯性和职业骄纵等诸多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这已经不是广西贵港第一次发生警察枪杀无辜群众的恶性案件,两年前的2011年8月,同样在贵港辖区还发生过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五山派出所所长谭宁江酒后枪击群众致一死一伤的事件。同样配枪执行公务的警察谭宁江,同样喝的酩酊大醉后突然拔出其所配的77式手枪开枪乱射,先是将同席吃饭的谢某射杀,然后又将路过的行人李某射伤。如果说警察配枪是职业的必须,但为了防止警察配枪伤及无辜,国家不仅对警察配枪有着严格枪支管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中第一与第二条更明令“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因此,这也不是警察配枪惹的祸,是长期放松学习,落实公安部五项禁令等规定流于形式及为民服务意识淡漠和不尊重公民人身权益而酿造的结果。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恶性事件,既不是“酒祸”也不是“枪祸”,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祸”,不难想象,在外出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警察在携带枪支武器的情况下,明显置公安部五项禁令及枪支管理规定于不顾,尚能和派出所警员聚在一起酗酒,这足以说明,在某些基层公安部门,不但吃喝风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违反禁令工作或执行公务期间饮酒、甚至接受宴请等作风问题依然没有根本性转变,因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才引起高度重视,应当说,广西贵港市委、平南县委分别对平南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大队长、刑侦大队教导员及大鹏派出所副所长等6人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这样的临时处理是及时、正确和必要的,没有这些被停职官员长期对下属民警的姑息、纵容,甚至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不会造成今天这种严重后果。

  人民警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但纪律松弛,作风涣散的警察不仅有辱“人民警察”的荣誉称号,一身匪气,更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祸端,当地群众现在走在街上,不是担心不法分子行凶作恶,反而对配枪警察缺乏安全感,这确实是极大讽刺,尽管胡某这样害群之马是极端个案,相信也会依法受到严惩,但包括当地警方和所有基层公安部门都应当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并引以为戒,在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的基础上,对警务人员日常违反规定、禁令的行为真正做到“零容忍”和不放过,将从严治警真正落实到每位公安民警的一言一行中,唯有如此,重塑警察形象才能为公众所期。(朱永华)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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