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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枪杀孕妇警察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获死刑(组图)

A-A+2014年2月17日16:03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评论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月17日消息,广西酒后枪杀孕妇警察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获死刑。此前该警察因米粉店不卖奶茶枪杀怀孕店主,当地政府赔偿死者家属70万。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4/0217/U10461P1402DT20140217164401.jpg广西枪杀孕妇民警胡平出庭受审。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4/0217/U10461P1402DT20140217171707.jpg庭审现场,被告人胡平出庭。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4/0217/U10461P1402DT20140217171708.jpg庭审现场。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4/0217/U10461P1402DT20140217164421.jpg米粉店老板的姐夫接受采访。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4/0217/U10461P1402DT20140217164426.jpg胡平亲人胡江波接受采访。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4/0217/U10461P1402DT20140217164430.jpg胡平的堂叔胡善贤在接受记者采访。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4/0217/U10461P1402DT20140217171958.jpg胡平爸爸和妹妹离开法院。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4/0217/U10461P1402DT20140217164436.jpg法院外面围着许多媒体记者和民众。
  • http://guangxi.sinaimg.cn/2014/0217/U10461P1402DT20140217164440.jpg嫌犯被警车押走。
 

  2014年2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继续开庭,公开宣判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带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民警刘华、罗忠政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持枪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的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胡平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因蔡世勇与胡平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胡平主动开枪射击二被害人,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世勇与胡平抢夺枪支的事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平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平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胡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平当庭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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