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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开庭 是否故意杀人成焦点

A-A+2014年2月14日01:48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广西贵港电(记者 张周来)广西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涉嫌持枪故意杀人案13日在贵港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这起案件造成1名孕妇死亡、1人受伤,受到媒体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发生在米粉店的枪击案 

  对于蔡世勇来说,3个多月以前发生在广西平南县大鹏镇自家经营的米粉店的惨案时时浮现在眼前: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醉酒后持枪闯入店内,短时间内向他和妻子吴英连开数枪,怀孕5月的吴英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自己也受轻伤。 

  时隔数月后,这起案件2月13日在贵港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2位民警在平南县大鹏派出所调查案件。当天19时许,被告人胡平与刘华、罗忠政到大鹏镇的兄弟酒家吃饭喝酒。 

  21时许,由刘华驾车搭载胡平与罗忠政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平南县大鹏镇时,胡平醉酒下车并在街上吵闹,22时24分胡平用其随身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在“老牌螺蛳粉店”店门前道路上开枪,接着闯入店内问是否有奶茶,当店主说没有时,被告人胡平即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接着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蔡世勇被子弹击中右肩膀,孕妇吴英被子弹击中头部及手部、胸部。 

  蔡世勇见妻子吴英被击中,即上前抢夺胡平手中的枪支,两人争抢至店外的街道上,被闻讯赶到的大鹏派出所民警分别控制住,并缴下手枪。蔡世勇、吴英夫妇被送往镇卫生院抢救,胡平被带回派出所。23时许,被害人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蔡世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吴英系被枪弹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庭审激辩: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13日上午,贵港市中院庭审现场,包括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媒体记者等在内的40多人参加旁听。庭审过程中,围绕被告人胡平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 

  公诉人指出,2013年10月28日当晚,被告人胡平醉酒后在店门口连开两枪,店主回应没有奶茶,胡平接着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3枪。公诉人先后列举了16名证人证言,其中包括当时2名在米粉店就餐顾客的关键证言。 

  记者在庭审现场得知,胡平等人当晚在餐馆里共喝了10.8斤45度米酒,有关方面第二天早上7点多提取血样,检测发现胡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09mg/100ml,属于醉酒。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鉴定则排除了被告人胡平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案发时属单纯醉酒。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平当晚可能因为米酒中毒影响了自己的意识判断和行为控制,并依据伤者和死者身体上弹孔伤痕提出,双方是在争执中造成开枪过失杀人。 

  辩护人另外根据被告人在事发后没有逃离、提醒他人救人等事实,认为胡平有自首认罪情节,请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被告人胡平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将比故意杀人罪明显轻微。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惨剧追因:办理骗婚案有必要配枪吗? 

  记者在前期采访中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胡平本是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民警在平南县大鹏派出所调查一宗跨省骗婚案件。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明确: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不少网民质疑:查办跨省骗婚案件是否需要申领、携带枪支?胡平领取枪支是否经过了相关审批程序? 

  贵港市政法委在12日回复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时简要表示:“经调查,胡平领取枪支审批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但其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和有关纪律条令致无辜群众死伤,属于个人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莉萍表示,我国不允许民间持枪,因此持枪人员并不多,配备枪支的都是一些特殊工种。但是,目前枪支管理的相关法律相对较少,发生民警枪杀群众的案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管理制度的缺失,一些单位不重视枪支的收纳,警察持枪一旦饮酒,发生悲剧的概率就大大增加。 

  李莉萍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惩罚力度,建立完善的枪支收纳制度,加大各类枪支管理力度,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不少网民认为,一些基层警务人员工作之余随意使用枪支,殊不知擦枪走火极度危险,只有警务人员时刻将有关规定牢记心间,时刻保持敏感,方能防止类似悲剧再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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