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方斑东风螺入境销售牟利,为“洗钱"雇人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走私货款1720万元。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东兴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燕、黄某恒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1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至300万不等,同时追缴洗钱犯罪所得1700余万元。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广西首起上游犯罪为走私犯罪的“自洗钱”犯罪判例。

  犯罪嫌疑人黄某恒指认涉案现金

  该案系广西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侦办。经依法查证和法院审理认定,自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燕、黄某恒等人从越南购买方斑东风螺,经中越边境非设关地走私入境销售牟利,案值2000余万元。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林某柏受林某燕雇请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走私货物销售货款并提现交予林某燕、黄某恒,金额共计1720万元。3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之规定,均构成洗钱罪,其中林某燕、黄某恒的行为属于 “自洗钱”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恒执行逮捕

  海关提醒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切勿随意出租、出借个人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以防掉入洗钱陷阱,构成违法犯罪。海关缉私部门将持续在走私案件侦办中严厉打击洗钱等上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及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