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加大对我市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以上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和司法机关将从严查处。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1-96110
南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
犯罪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南宁市涉“两卡”违法犯罪
嫌疑人员名单
(第二批)
宾阳县公安局关于敦促
“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第二批)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前,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以下人员(详见名单一)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1)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四、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1-8279343
宾阳县公安局
2022年1月6日
附:40名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名单
邓湘文
身份证:450126200103065819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青山村委会高塘村208号
丁升
身份证:452123199809262811
住址:宾阳县大桥镇罗江村委会新罗村99号
方修杰
身份证:45212319931129551X
住址:宾阳县宾州镇南街45号
古利仁
身份证:452123198406131337
住址:宾阳县宾州镇吴村村委会武岭联一队96号
何耀臣
身份证:450126199711304611
住址:宾阳县和吉镇燕山村委会边山村25号
胡小珍
身份证:452123197511124329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会大塘村324号
黄晶晶
身份证:452123200211034326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启明村委会陈陶村27号
黄升
身份证:452123199708095516
住址: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347号
黄文雄
身份证:452123197907194331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启明村委会陈陶村221号
黄星宇
身份证:45012620030601021X
住址:宾阳县陈平镇高田村委会义新村54号
江家史
身份证:452123198901102859
住址:宾阳县大桥镇丰州村委会银村241号
李丹丹
身份证:452123199901303743
住址:宾阳县古辣镇义陈村委会平南村2号
梁明凤
身份证:452123198712234684
住址:宾阳县和吉镇大邦村委会李城村5号
梁增明
身份证:452123199206036137
住址:宾阳县甘棠镇五合村委会上梁村23号
廖才华
身份证:452123198510175217
住址: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340号力沃广场9幢1单元2302室
龙福照
身份证:52123198506072813
住址:宾阳县大桥镇大程村委会岭排村
龙建杨
身份证:452123199901152834
住址:宾阳县大桥镇大程村委会深巷村68号
陆和昊
身份证:452123200308306156
住址:宾阳县甘棠镇那河村委会木塘村93号
马永旭
身份证:452123199512070253
住址:宾阳县陈平镇上峰村委会田心村24号
蒙慧莲
身份证:452123198502145528
住址:宾阳县宾州镇宝水村委会同义村三队135号
莫才兴
身份证:452123199102082817
住址:宾阳县大桥镇三王村委会西门村39号
莫义楷
身份证:452123198004032854
住址:宾阳县大桥镇三王村委会马安村129号
阮少坚
身份证:452123198701151912
住址:宾阳县宾州镇文伟村委会三义门村121号201室
覃果然
身份证:452123198712011616
住址:宾阳县宾州镇南山村委会六丁村167号101室
覃瑞然
身份证:452123198310161611
住址:宾阳县宾州镇南山村委会六丁村167号101室
唐财锋
身份证:452123198909104330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启明村委会沙古村338号
唐洁湘
身份证:452123197401165816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金龙大道南三里99号
韦昆明
身份证:452123198301223710
住址:宾阳县古辣镇龙额村委会福龙村1号
韦立辉
身份证:452123197512055513
住址:宾阳县宾州镇北街村委会十七队1号101室
韦展生
身份证:452123199705134612
住址:宾阳县和吉镇岭甲村委会莲花村西2号
韦镇宝
身份证:452123200108253731
住址:宾阳县古辣镇六窑村委会四季村89号
韦镇冠
身份证:452123198807073959
住址:宾阳县古辣镇六窑村委会四季村88号
韦忠安
身份证:452123198909222839
住址:宾阳县大桥镇陈撰村委会陈撰村164号
吴娟
身份证:452123199012276167
住址:宾阳县甘棠镇新宁村委会新旺村75号
吴雄伟
身份证:452123199303154338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吴江村委会局塘村91号
吴祖盼
身份证:452123199104212814
住址:宾阳县大桥镇大程村委会容和村15号
杨伟雄
身份证:452123199609234330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补塘村委会高岭村245号
易钟岳
身份证:452123199006166156
住址:宾阳县甘棠镇高棠村委会冯村46号
余光宇
身份证:452123199606185836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司马村委会超常村125号
张源亮
身份证:452123199701184313
住址:宾阳县黎塘镇补塘村委会吊塘村135号
来源:南宁市反诈骗、宾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