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日上午,广西河池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梁某汉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被告人梁某汉、黄某义经过协商后,由梁某汉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上家做“跑分洗钱”赚钱。后梁某汉委托霍某麦收购霍某玲、霍某先等11人的银行卡、K宝、手机卡等工具,通过电脑注册后登陆境外聊天软件进入上家创建的“CK二哈下发”群,梁某汉、霍某麦将其名下的银行卡以及霍某麦收购来的霍某玲等人的银行卡号上报给上家,由上家将银行卡号挂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上家有资金需要转入时,在群里发送需要转入的银行卡、账户名和转账金额后,梁某汉便利用网上银行将钱转到上家指定的账上,完成“跑分”转账结算任务,从中抽取佣金,又按照0.45%至0.5%的比例将佣金支付给霍某麦,由霍某麦分配后将佣金支付给霍某玲、霍某先等人。
2021年2月至4月,该跑分团队团伙成员提供的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金额总计3013.6693万余元。其中涉及国内通信网络诈骗案共20起,涉案价值44.2419万余元,跑分团队共获利1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梁某汉、黄某义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建、参与“跑分团队”共同多次帮助多个通信网络犯罪团伙收款转账,被告人霍某麦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个人名下银行卡、手机卡、K宝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梁某汉等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的意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