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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意见

A-A+2014年7月17日12:36 广西政府网评论

  着重加大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在区内干支线机场兼顾通用航空服务需要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通用机场。到2020年,全区建成各类通用机场达200个,形成陆地固定翼通用机场、直升机起降点、水上临时起降场等多种模式共同发展,公益性与商业性相互补充的通用航空机场体系。围绕2020年的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区各市建成警用和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点,启动一批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农林、勘测、监测、气象、海事、医疗救助、通勤等公益性通用航空业务为主体的一类或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积极鼓励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建设旅游休闲娱乐、私人及公务飞行、飞行驾驶培训等面向新兴消费市场的通用机场。在有条件的沿江、沿湖、沿海地区试点建设水上临时起降场。争取在全区建成20个骨干通用机场,初步形成全区通用机场布局骨干网络。到2017年,全面推广和普及各类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各市全面建成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点,全区运营的通用机场达到100个,基本形成通用机场体系基础网络。

  培育壮大通用航空企业。鼓励和引导相关通用航空企业进驻广西,积极发展地方通用航空公司。到2020年,全区通用航空公司达到15家以上,引进和培育具有影响力的通用航空企业。围绕2020年的发展目标,2015年前支持一批通用航空公司利用现有支线机场和新建通用机场提供通用航空服务,建立示范性通用航空企业。到2017年,全区通用航空公司增至10家以上,其中广西地方通用航空公司达到5家。

  拓展通用航空业务。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发展多种类型的飞行业务,重点推动和扶持发展通勤航空业务,初期在贺州、百色、河池、北海等地区以政府购买运力等方式开展通勤飞行试点,扩大通勤航空服务范围,提升航空普遍服务水平。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延伸航空产业链,开展通用航空服务保障、销售、航空租赁、研发、制造等多种新兴业务。

  (八)加快实施军民航分离。

  进一步加强与军方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当前制约广西民航持续发展的军民航合用问题。2015年力争实现南宁机场军民航分离,启动百色、柳州、北海机场军民航分离工作。

  (九)推动航空经济发展。

  进一步落实中国—东盟南宁空港经济区规划发展任务,加快构建我区航空经济发展示范区。要依托干支线机场,结合当地经济、产业特点,培育发展与航空关联的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航空物流业发展,围绕建设面向东盟门户枢纽机场的要求,加快提升南宁机场货运中转和集疏能力,积极建设航空物流集散地,拓展航空货运服务领域,培育航空货运和货运代理企业,加快发展航空保税物流业务,提高航空物流配套服务水平,推动航空物流和加工贸易联动发展。大力发展临空产业,鼓励航空航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及零配件、高端特色农产品等临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航空旅游产业发展,开辟区内旅游航线,开展低空旅游项目。促进飞机租赁业发展,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充分发挥我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海关综合保税区等政策优势,扶持鼓励自治区有实力的企业集团探索飞机租赁业务,同时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飞机租赁企业到我区设立公司。初期以通用航空发展为契机,开展以通用航空飞机为重点的租赁业务,逐步探索扩大业务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政策指导。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8〕83号)精神,在相关规划和具体项目上要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相关市要将机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广西“十三五”民航发展战略。

  (二)加大财税、用地扶持力度。

  运输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干支线机场属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财政要对筹措项目资本金给予支持。干线机场改扩建项目地方出资资本金以自治区、市财政和业主筹措为主;新建支线机场建设资金原则上为全额资本金,地方出资资本金原则上由自治区、市共同筹措;迁建具有地方产权的支线机场应盘活原机场存量资金用于新机场建设。对扩建和新建运输机场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机场运营补贴方面。为扶持培育新建支线机场运营,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共同给予新建成投产支线机场前5年每年500万元运营补贴。研究制定新建成投产通用机场补贴办法。

  航线培育资金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航线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航线开拓支持力度,对重点培育的航线及新开航线给予财政补贴。自治区本级财政要在目前每年安排1亿元航线培育专项资金基础上,逐步增加到每年安排2亿元以上,培育航线所在地设区市要在原财政资金基础上提高补助资金规模。

  通用航空发展方面。对政府主导的公益类通用机场,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市筹措为主,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通用机场,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财政补助,并以优惠价格提供建设用地。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自治区内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优先提供项目用地,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通用航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对于以通用航空为核心业务并开展通用航空服务保障、销售、研发、制造等业务的企业,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研究给予一定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飞机租赁业发展方面。除享受国家给予飞机租赁企业的财税政策外,对在我区落户和新设立的飞机租赁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军地双方沟通协调。

  进一步加大与军方沟通力度,完善对接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南宁机场军民航分离军地联合领导小组会议,重点推动南宁、柳州机场军民航分离工作。在新建机场选址、空域管理、增加和优化民航航班时刻等方面加强与军方的沟通和衔接。

  (四)促进航空经济发展。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完善航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确定重点航空经济区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制定具体措施把航空物流业、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作为启动航空经济的重点。把航空经济区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包括交通网络、供水、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南宁市要研究制定具体发展政策措施,创新机制,加快南宁空港经济区发展,提供示范作用。鼓励区内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承销金融票据、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飞机租赁业。发挥广西面对东盟的区位优势,积极鼓励区内飞机租赁企业拓展东盟市场。完善飞机租赁业涉及的会计、审计、保险、代理、交易等系列配套专业服务,对飞机租赁企业在工商登记、报关等环节给予支持,为发展飞机租赁业创造良好环境。

  (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航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区内民用机场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多种方式组建广西地方公共运输航空公司及通用航空公司。

  (六)完善运输机场发展环境。

  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机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承担在机场净空、电磁等方面的安全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七)明确主要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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