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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文物保护条例 在文物上“题名”将被罚款

A-A+2014年3月21日09:53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近日实施。《条例》规定,在文物上“题名”将被罚款,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等尚不严重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文物收藏、文物迁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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