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 韩倩)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居建材类消费大幅增加,家居建材消费纠纷数量也有所增加,其中家居产品质量的消费申诉比重减少,逐渐变成以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为主。据统计,今年以来,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共受理消费申诉数量90起,其中,合同纠纷数量为59起,占全部消费投诉数量的65.6%,较往年同期增加了5.2%。
家居合同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热点:
1、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将其口头承诺内容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在经营者没有兑现承诺时,导致消费者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2、木地板及木制家具行业部分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使用国家规范名称填写相关产品信息,采用所谓“行业名称”误导消费者。
案例:2014年,消费者王某在某大型建材卖场购买了三扇实木门,经营者向其介绍该木门材质为“金丝柚木”(行业名,规范名为巴新埃梅木),消费者误以为“金丝柚木”与“柚木”没有差别,就和经营者签订销售合同。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金丝柚木”与“柚木”有所不同,就以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往往只填写商品规格、数量、价格,很少填写商品商标、质量等级等其它内容,造成消费者无法根据销售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对购买的产品进行验收。
案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瓷砖店购买一批瓷砖,在和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经营者没有填写商品品牌、商标等内容,消费者在安装时发现瓷砖品牌与原购买品牌不一致,要求商家更换,商家称消费者购买的就是安装瓷砖的品牌。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同意补偿差价给消费者。
4、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要求消费者预先交付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定金,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5、部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长期未提货,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如消费者提出消费投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案例:2012年,消费者在某家居专卖店购买两张藤椅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一直未提货,2014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交付藤椅时发现该家居专卖店2013年已不再经营,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由于消费者知道其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签订家居买卖合同时,优先选择市场口碑较好的品牌或商家,详尽了解所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
2、涉及材料、质保、安装等问题,以及导购员的口头促销或服务承诺,最好详细地写在合同上;
3、在定制类产品中,消费者最好签字确认并保留设计图纸、材料样本等,以便验收时进行对比。
4、消费者应向销售人员索取购物票证并妥善保存,如遇消费侵害可直接联系卖场消费维权服务站或致电12315进行申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