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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电网建设促进办法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A-A+2013年12月31日00:31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 伍永志)30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就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据了解,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对我区电网建设的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

  《办法》在电网发展规划中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预留电网设施和线路走廊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住宅小区以及市政、道路建设时应当预留公用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禁止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电力电缆通道和输配电线路走廊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电网建设突出问题,《办法》规定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需要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采伐手续;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设施,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改建或者补偿;新建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权人协商、依法补偿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架空线路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应当由电网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并给予补偿。

  《办法》规定电网建设需要拆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伐林木、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需要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由电网企业采伐处理,也可以在经电网企业同意后由原所有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采伐。

  对抢种抢建的问题,《办法》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抢种抢建,对抢种抢建的不予赔偿,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另《办法》在关于电网企业义务方面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建设投入,组织开展电网项目建设,全面落实电网发展规划,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用电;电网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并在施工前将项目用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报送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网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技术、电力设备和产品,确保电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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