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罗婕)宾阳县的甘女士和男友相恋多年终成正果,去办婚姻登记时却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已婚”,而她的“丈夫”是一名素不相识的李某。由于婚姻登记处表示不能撤销已颁发的“结婚证”,甘女士只好请求法院帮忙。6月28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裁决,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违反了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应该撤销这份“乌龙结婚证”。
2012年5月,甘女士和男友前往宾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当她填写完登记资料后,电脑系统却显示她的身份证号在2010年2月9日,已和一个叫李某的人申领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程序,甘女士的身份信息和户籍信息已办有结婚登记记录,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了,否则就会重婚。
甘女士从来不认识这个李某,又怎么会和他结婚呢?甘女士回想起来,在2010年1月份,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放在包里被小偷连包抢走。随后她到派出所挂失,补办了新的身份证。
是不是她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了?为了证明清白,甘女士还向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了签名字迹鉴定,证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甘某某”的签名与她本人笔迹不符。尽管如此,婚姻登记处仍然表示,不能撤销已颁发的结婚证。
甘女士只好向法院求助,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行政庭受理了这起蹊跷的婚姻登记案。在开庭审理时,宾阳县民政局认为其在为“甘某某”和李某办理《结婚证》时已尽了审查义务,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错误和违法之处。
结婚证上的“丈夫”李某也到庭,且出示了宾阳县民政局为自己和“甘某某”颁发的《结婚证》。他说,自己当时在湖南打工,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甘某某”的女青年。几天后两人就到宾阳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李某还给了“甘某某”3万元彩礼钱。但“结婚”后第二天,两人坐火车回湖南永州时,“甘某某”借故下车消失,他这才意识到自己是被“骗婚”了。李某事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此案一直没有进展。作为这起骗婚案的受害者,李某也希望法院能撤销自己和“甘某某”的《结婚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当对到场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查证,确认其与真正要求结婚的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个人信息相符,审查确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亲自到场。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字的“甘某某”,其签名字迹与原告的样本字迹并非同一人所写。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给李某与“甘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查明了“甘某某”即为原告本人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宾阳县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违反了上述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判决撤销这份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