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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城市“不定时炸弹”统统建档监管

A-A+2014年4月9日10:33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李望舒 通讯员 韦清耀)为进一步加强对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掌控监管,维护公共安全,近日,广西住建厅出台《关于加强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行城市燃气源头治理、动态管理,落实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坚决遏制发生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意见》规定,对因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导致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隐患 部分操作者安全意识不足

  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燃气的数量等于或超过50吨(液化石油气储罐水容积约85立方、液化天然气储罐水容积约110立方)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生产运营场所,应认定为燃气重大危险源。

  根据燃气普查和调研情况,目前,我区燃气安全仍存在不少隐患:缺少相应燃气重大危险源申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危险源监管情况;部分企业危险源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对应急演练存应付心理;部分地方燃气管理部门机构不完善,监督力度有限。

  严格监管 建立重大危险源目录

  《意见》要求,各设区市要建立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燃气重大危险源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燃气工程进行摸底、辨识和登记,落实资料的搜集、归档和逐级报备,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统一建立广西燃气重大危险源目录,定期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消防等相关部门通报危险源分布、数量和运营情况,加强政府对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掌控、监管。

  按要求,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企业自查自纠及隐患治理整改情况。如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或燃气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造成公共安全影响或人员伤亡的,要求企业予以立刻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前以及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供应、使用燃气。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燃气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配备液位、压力、温度等信息采集、监控警报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

  安全预防 强化预警应急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燃气企业落实危险源的管理和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在燃气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明确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同时,要协调建立辖区内燃气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支援制度,并加强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部门级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企业级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燃气管理部门与燃气企业之间的联合应急演练。演练单位要对应急预案效果进行严格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解决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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