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钦州4月8日电 广西一局长为偿还银行货款,竟利用手中权力,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50多万元,货款轻而易举还清,自己却触犯了刑律。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某,男,42岁,正科级干部,案发时任广西灵山县灵东水库管理局局长,全面主持灵东水库所管辖工程的发包,审核和拨付工程款等工作。2013年8月14日,高某接到承建其管辖水库工程的龚老板的电话,“高局长,最近急钱用吗?我手头上有一些,你可以先拿去用”,高某反问有多少钱,龚老板说他有50万元,高某犹豫了一下,以正在开会没空拒绝了对方,龚老板却说就想今天送出去,高某想到自己还有50万元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便要求龚老板把50万元拿到灵山县某银行先交给业务员保管,高某随后到银行找到该业务员将50万元存入银行帐户还清了货款。在随后的工作中,高某利用全面负责对工程的发包、验收及审核和拨付工程款的职务便利,多次给予龚某关照。
另查明,2011年4月,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承建灵东水库工程的谢老板3万元,并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所在单位管辖工程的发包、审核和拨付工程款等职务之便,收受相关工作老板的好处费共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