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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案:广西两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常回家看看

A-A+2014年4月3日11:43 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南宁4月3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父母要求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并“常回家看看”的纠纷案件。这是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广西各级法院审结的首例精神赡养案。

  此案原告陈某与妻子练某均已年近七旬,二人婚后共生育有一男三女4个子女。2013年2月,练某因突发脑梗塞入院治疗,其间儿子和二女儿对母亲的病情不闻不问,也没有为她支付医药费用。2014年初陈某因心脏病需入院治疗,练某多次要求儿子和女儿照顾陈某,但均被拒绝,甚至不再履行赡养二老的义务。为此,陈某夫妇一纸诉状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向法院提出依法判令四被告履行给付赡养费义务、承担原告治病费用以及轮流照顾、不定期探望原告的四项诉讼请求。

  为化解陈某家人的“亲情纠纷”,承办该案的法官努力引导两代人进行换位思考。4名子女意识到自己过去对父母疏于关心、照顾的做法是错误的,也表示今后要尽量克服自身困难,多抽些时间和精力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原告陈某夫妇也表示,自己在生病、寂寞之下不加区别地向子女们提出“轮流照顾”和“常回家看看”的要求,无形中增加了子女的负担,并当庭提出撤回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只要子女心里有他们,有空时能回家陪陪他们就可以了。

  最后,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答辩以及提交的证据,判决四名被告今后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给陈某、练某,并平均分担两位老人已经花费的5602.42元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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