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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取消订餐饭店索赔1.1万多元 法院驳回

A-A+2014年3月24日07:48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 唐晓燕)顾客向饭店订餐并交了订金,后来菜价有了变化,但顾客没有认可,也没在菜单上签字确认,最终取消了预订。饭店以备菜造成损失为由,将顾客告上法庭,索赔1.1万多元。3月21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饭店的诉讼请求。

  被饭店告上法庭的苏先生,在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买了一套新房。去年12月26日中午,他来到建干路上的一家饭店,准备为今年1月1日庆祝乔迁新居订18桌酒席。苏先生草拟了一份菜单给饭店服务员,服务员在菜单上标注了各菜品的单价。根据这份菜单,每桌的预订价格为532元。苏先生预交了300元订金,并提出当晚与饭店经理具体商议菜品和酒席价格。

  当晚,在确定菜品价格时,饭店经理表示白果老鸭汤的单价为96元/份,高于服务员在菜单上标注的68元/份。因此,苏先生没有在菜单上签字确认。

  1月1日上午,苏先生发短信给饭店经理,说自己要取消酒席。饭店经理却说,已经按照苏先生的订单准备了18桌酒席所需的全部菜品。

  最终,苏先生在另一家酒店举办了乔迁宴。事后,饭店方面认为苏先生的失信行为给饭店造成了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便一纸诉状将苏先生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餐饮服务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被告苏先生以草拟的菜单及交付订金的方式,向原告发出了用餐的要约。原告收到要约后,变更了苏先生所草拟菜单的菜品及单价,这种行为是对被告作出了新的要约,被告拒绝签字,则放弃了对新要约的承诺,双方就用餐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餐饮服务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餐饮服务合同、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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