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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校副院长晚节不保 58岁受贿87万获刑10年

A-A+2014年3月22日10:18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庾琳 通讯员 韦希)张某某原系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作为一名处级干部,58岁的他在临近退休时,因一时贪念受贿87万元。3月21日,张某某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当日上午,张某某被法警押上法庭,接受宣判。据了解,张某某于2012年时开始担任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分管后勤及安全保卫工作。张某某是凌云县人,在家乡,他算是个出类拔萃的人;在组织和同事们眼中,他也是个能干且值得信任的同志。

  张某某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学校新校区建设期间,开始走向腐败堕落之路。2009年,该校新校区建设项目获得上级部门审批后,张某某担任该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在任职期间,新校区1-10号学生公寓楼建设施工项目经招投标后,由贵港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但实际工程承包者却是挂靠该公司的个体建筑商江某。为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张某某的照顾,工程结算后,江某向张某某送钱,张某某先后4次收受或向江某索取87万元。这些款项,张某某大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炒股。

  案发后,去年11月22日,张某某家属代其向检察机关退还涉案款3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家属又代其向法院退还涉案款5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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