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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帮在押人员带手机得7000元 被判有期徒刑1年

A-A+2014年2月21日08:20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象州讯(通讯员 罗永传 陈敬东 记者 王小丁)2月19日,象州县看守所原协警莫某犯受贿罪,被象州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前,他为在押人员提供手机,收了2000元好处费,并向对方“借”了5000元。

  2012年1月1日,初中文化、23岁的莫某受聘为象州县公安局协警,去年2月7日抽调到象州县看守所工作。

  去年3月初,在押人员陈某与叶某商量,让莫某帮带一部手机进看守所供他们使用,并承诺给好处费2000元。莫某默许后,借手机给叶某联系妻子徐某。随后,莫某从徐某手中拿到一部手机、一块备用电池,还收了徐某送给的2000元。

  同年3月8日,莫某利用值班之机,通过监舍的窗口,将上述手机用毛巾包好丢给陈某和叶某。此后,莫某每次值班,就将充好电的电池换走二人使用过的电池。

  同年5月14日,莫某以借钱救急为由,通过手机联系叶某索取5000元。叶某在监舍内用手机与妻子徐某联系,让她给莫某5000元。次日,徐某委托朋友黄某将5000元存入莫某的账户。

  不久,莫某东窗事发。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家属代他退出赃款7000元。

  庭审中,莫某辩称,他问叶某要5000元属借贷性质,不属受贿。法院查明,莫某与叶某之前并不认识。叶某被羁押在象州县看守所时,莫某帮忙偷带手机等物品后,双方才认识,并无经济往来。而且,他“借”5000元时,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帮在押人员偷带手机及更换电池是违反规定的,但莫某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此中,双方存在不法交易。据此,法院认为,莫某名义上是“借钱”,实则是索贿。

  法院认为,莫某身为协警,协助看守所民警从事公务活动,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000元,并以借为名索取他人5000元,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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