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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女子苦等男友刑满相聚 性格不合分手索财被驳

A-A+2014年2月19日01:57人民网评论

  人民网河池电(王勇 温淑艳)男友蓝海因触犯刑法被判刑,大龄女韦圆圆不离不弃,苦等男友刑满释放再相聚,最终因性格不合分手,韦圆圆向蓝海索要财产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2月17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共有纠纷案件。

  2008年9月韦圆圆与蓝海相识相恋,同年11月同居生活。韦圆圆到蓝海经营的超市上班, 2009年2月18日至2012年12月2日蓝海因受刑事处罚在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与韦圆圆生活。蓝海以向银行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辆型号为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价值190,427.35元,按17%交纳增值税税额32,372.65元,共计222,800元。 2013年8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韦圆圆认为蓝海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车辆,是用双方多年共同经营超市获利所购,购车款应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其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支配权和受益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小轿车价值190,427.35元,交纳17%增值税额,共计228,000元。按财产总额的50%,即114,000元为韦圆圆所有,车辆归蓝海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韦圆圆主张分割与蓝海同居期间所购车辆价值的50%和交纳车辆增值税额的50%,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超市的盈利收入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及被告用共有收入购买上述车辆。韦圆圆在该案审理的过程中亦认可其对超市的经营没有任何资金投入,且认可其在超市上班期间每个月均领取有工资,故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韦圆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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