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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大巴上抢50元 潜逃12年获刑11年被罚1000元

A-A+2014年2月21日08:15南国今报评论

  南国今报讯(记者王剑 通讯员刘宇全 江世金)“此路是我开,若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这句常常出现在电视剧里的话,现实中偏偏有人实践起来,结果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融安县法院宣判两起发生在长途客车上的抢劫案件,被告人潜逃多年,落网后都被判处重刑。

  车上抢得50元 换来刑期11年

  2月20日,融安县法院宣判一起抢劫犯罪案,被告人阿志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1年5月22日凌晨,阿志与同伙阿龙、阿强合谋后,窜至209国道融安县浮石镇谏村平山屯路口路段,发现一辆贵州从江至广西柳州的大卧铺客车在抛锚修车,便由阿龙、阿强手持砍刀、铁棍上车威胁司机莫某、曹某要钱,阿志则手持铁棍在客车门口放风。抢得50元后,3人逃离现场。

  同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阿志与同伙阿龙、阿勋、阿强再次携带砍刀、铁棍等凶器,窜至国道209线上的融安“板凳坳”路段,将博白县个体司机宾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拦下,并由阿强爬上车门踏板持刀行抢。其间,阿龙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阿志等人逃脱。

  案发十余年来,先后落网的阿龙、阿勋均已受到法律制裁,阿志一直潜逃。直到去年12月9日,他回乡探亲时,被融安县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志伙同他人,以胁迫方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外逃多年终自首 仍要蹲上9年牢

  无独有偶,男子阿康实施客车抢劫案发后,潜逃11年,于去年9月3日主动自首,日前也被法院处以相应刑罚。

  2002年3月3日下午5时许,阿康伙同阿广、阿振(已判刑)、阿刚(另案处理)等人,在永福县三皇乡清水路口,搭上一辆开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长途客车。行至融安县泗顶镇山贝村路段时,4人分持双管短砂枪及牛角刀等凶器,对全车20余名乘客进行威胁并搜身,共抢得3200余元、手机3部等,然后逃脱。

  去年9月,阿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融安县检察院指控他涉嫌抢劫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他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处阿康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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