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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砂枪打山货 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图)

A-A+2014年2月20日15:14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魏碧锋 通讯员 韦肖依)“拿砂枪打点山货,没想到也犯罪。”2月19日上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黄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判决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黄某后悔万分。 

图为黄某非法持有的土制砂枪。良庆区法院供图图为黄某非法持有的土制砂枪。良庆区法院供图

  钦州男子黄某在邕务工,2013年10月,黄某从他人处借来一杆砂枪,想在南宁郊区打点山货,不料枪还没用就被抓了——当他驾车行驶到良庆区那马镇时,巡逻民警把他拦了下来。经鉴定,黄某所持砂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发射金属弹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今年2月19日,良庆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配备枪支的资格,擅自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黄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表达了悔意,行为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7个月。 

  庭审法官表示,我国法律对枪支的管制是非常严格的。有部分民众认为砂枪、火铳、汽 枪等并非军用、警用枪支,用来打猎并不犯法。实际上,这类枪支同样有很大危害性,用枪打猎易发生误伤或误杀他人等意外情况,而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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